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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法院首次承认中国判决

21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Zilin Hao郝梓林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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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2016月334日,新西兰上诉法院在Yang Chen诉Lin Jinzhu Lin,CA2015 / 2016,[113] NZCA 1一案中,对中国货币判决执行了全部价值判决。这标志着中国货币判决的首次判决已在新西兰执行。 鉴于既没有涵盖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条约,也没有中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任何事实互惠先例,因此新西兰法院采用了“积极的推理方法”,并主动承认中国的判决。表现出对中国判断的“开放态度”。[XNUMX]

一,案情简介

11年2014月2日,申请人(Yang Chen)在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中国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告人(Jinzhu Lin)的金钱判决。[3] 新西兰高等法院积极支持中国的判决,但没有错误地承认利息部分。[4] 上诉后,新西兰上诉法院下令应将中国判决连同其应得的利息全额执行。[XNUMX]

中国最初的判决涉及与外国有关的房地产股份转让协议纠纷,而中国法律则根据最紧密联系的原则适用。 一审案件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随后在审判监督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5]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维持上诉。

二。 原始中国判决书的考试

如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信纳:在国外执行的在国外获得的人身判决,可以满足以下条件:1)新西兰法律承认外国法院对判决债务人的管辖权。 2)判决是针对债务还是一定金额的款项。 3)判决是最终裁决。[7]

1.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该案涉及因转让位于新西兰奥克兰市的房地产而引起的杨晨与林启明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以下称“转让协议”)纠纷。 换句话说,这是与外国房地产转让合同有关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8]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林启明是中国公民,在中国也有住所。 因此,林启明住所所在地的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法院)对杨晨与林启明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由于本案一审中被告人林启明身故,林金珠作为林启明的法定继承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并继承了林启明在程序和内容上的权利和义务。 林金柱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应在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下进行,本案中为新西兰。 此外,由于林金柱是新西兰公民,她认为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受理后,如果自然人的继承人因自然人死亡而参加诉讼,不会影响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 [9]此外,由于有争议的房地产位于中国境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对房地产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因此不适用。

2.判决是为了确定一笔钱

根据新西兰上诉法院的判决,[10]中国法院执行令的译文显示,判决书中判给杨晨的本金为人民币20万元。 该定单还包括一笔单独的款项,表明本金应计利息为人民币8,567,202.23元。 因此,该命令得出结论,“强制执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8,567,202.23元。 因此,中国人的判断是要有一定的金钱。

3.判决是最终裁决

杨晨在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执行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判决。 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中国的判决维持原判。 因此,这是外国的最终决定性裁决。

三, 新西兰法院的考虑

在此案中,新西兰上诉法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了中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礼貌原则

在新西兰,文明国家的判决是根据礼让原则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礼让原则控制着对获得判决的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法和判决的优劣的分析。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给予判决的外国法律管辖,而程序事项仅由执行管辖权的法律管辖。

更具体地说,中国法律管辖此案的案情。 正如中国的判决所阐明的那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1]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争议的法律,则应以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同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地点在中国境内。 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自然,新西兰法院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由于难以应用批准的利率,中国的判决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检验。 新西兰上诉法院裁定:“执行管辖权并不批评外国法院对实体法的适用。 利息的计算不能被质疑”,并得出结论,“中国的计算没有错误。” [12]

2.公共政策例外

第二个问题涉及刑罚率和公共政策问题,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条提交给被告人的229%的刑罚率是否违反了新西兰的公共政策? 法院明确认为:“在一段时间内判决债权仍逾期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有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提高利率的政策。 这是实体法的问题。 不管这30%是否是罚款率,该政策都不会震惊合理的新西兰人的良心。 相反,这是关于利息的不同政策,债务人违约。” [13]

如果外国判决符合可执行性标准,那么只能以非常有限的理由拒绝执行该判决。 这些例外之一是,如果判决的内容与政策背道而驰,则判决将不会在新西兰进行登记。

因此,新西兰上诉法院得出结论,本案不适用公共政策例外,中国判决中的罚款率不被视为侵犯新西兰公共政策。

IV。 结论与展望

根据新西兰上诉法院的判决,只能基于非常有限的理由而拒绝执行外国判决。[14] 包括新西兰在内的普通法国家不仅对中国的判决提供法律上的对等,而且在实践中都认可和执行了中国的货币判决。[15] 正如张文亮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新西兰法院遵循了简化和促进外国判决承认程序的全球趋势,这也显示出对中国立法的信心和信任。”

目前,中国和新西兰既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未共同缔结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公约。 但是,可以将新西兰法院承认并执行的杨晨诉林金柱判决的先例确定为中新两国之间的事实互惠关系,这使得中国法院有可能通过承认和执行新西兰判决来进行互惠互利。基于未来的互惠。

 


[1]张文亮,中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个有前途的“追随”模式? 《中国国际法杂志》,第16卷,第3期,2017年515月,第545-XNUMX页。

[2](2009)荣民初字第953号,中国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3]第CA2 / 334号案第2015段,[2016] NZCA113。(新西兰高等法院第[2014] NZHC 1727号案)。

[4]第CA26 / 334号案件第2015段,[2016] NZCA 113。

[5](201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民终字451号,27年2011月XNUMX日。

[6](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审字第193号,26年2012月XNUMX日。

[7] Dale Nicholson,Darise Bennington和Duncan Cotterill,“新西兰的判决执行:概述”,1年2015月6日,网址为https://content.next.westlaw.com/Document/Iebace0732111b598e8dc09b4b043f0e1/View/FullText。 html?contextData =(sc.Default)&transitionType = Default&firstPage = true&bhcp = XNUMX。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以下提到的民事诉讼法都是2007年中国做出判决时生效的修订版。

[9](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侦字第1012号,24年2011月XNUMX日。

[10]第CA5 / 334号案件第2015段,[2016] NZCA 113。

[11]文件编号:《法释》(2007)14,于8年2007月8日生效,于2013年XNUMX月XNUMX日废止。

[12]第CA20 / 334号案件第2015段,[2016] NZCA 113。

[13]第CA22 / 334号案件第2015段,[2016] NZCA 113。

[14]第CA19 / 334号案件第2015段,[2016] NZCA 113。

[15]珍妮·黄(Jeanne Huang),《对华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突破与趋势》,可查阅http://ilareporter.org.au/。

 

Josh Withers(https://unsplash.com/@joshwithers)在Unsplash上​​的照片

参与专家: Zilin Hao郝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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