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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诉江铃案:中国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1年2021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责任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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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自2014年起,路虎就一直声称江铃的陆风X7抄袭了揽胜极光的设计,并对江铃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
  • 2021年XNUMX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铃存在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在 2021 年 7 月作出的终审判决中,中国法院认定江铃汽车有限公司通过生产和销售类似于路虎揽胜极光的陆风 XXNUMX 存在不正当竞争。

本案涉及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和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的上诉。

路虎开发了享誉全球的揽胜极光。 江铃开发了陆风X7,这也是中国的热门产品。

自2014年起,路虎就一直声称江铃的陆风X7抄袭了揽胜极光的设计,并对江铃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铃存在侵权行为。

一、案例背景

2016年,路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诉讼中,路虎辩称,江铃的陆风X7与揽胜极光车型在视觉上无法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从而对捷豹路虎造成重大损害。 江铃及其销售公司生产、销售、销售陆风X7车型,构成擅自使用与路虎有影响力的装饰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路虎要求江铃及其销售公司立即停止陆丰X7车型的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并赔偿1.5万元。

与此同时,路虎也以同样的理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认为江铃的陆风X7车型侵犯了其著作权。

2019年,朝阳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案和著作权侵权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中,朝阳法院支持了路虎的诉讼请求,其判决见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初第10383号”((2015)朝民初10383号)。 同时,朝阳法院驳回了路虎在著作权侵权案中的诉讼请求,其判决见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初字10384号”((2015)朝民初10384号)。

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中,朝阳法院以江铃经营的陆风X7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有影响力的装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市场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路虎的诉讼请求。损害了捷豹路虎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 (见民事判决(2015)朝民初第10383号((2015)朝民初10383号))

在著作权侵权案中,朝阳法院驳回了路虎的诉讼请求,认为“揽胜极光”车型的外观没有达到艺术品所需的艺术创作水平,缺乏独创性,不属于一件艺术品; 它也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因此不能主张版权。 (见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初第10384号》((2015)朝民初10384号))

此后,江铃对反不正当竞争案提起上诉,路虎则对著作权侵权案提起上诉。

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反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见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033号”((2019)京73民终2033号); 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判决详见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034号”((2019)京73民终2034号)。

二。 法院意见

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揽胜极光”已经具有鲜明特色,与路虎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联系。 “揽胜极光”被广泛宣传推广,其造型装饰在国内也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江铃对陆风X7车的使用,足以让消费者对自己和揽胜极光产生混淆。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江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观点。

在侵权行为中,路虎在二审中坚持“揽胜极光”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下的艺术品。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揽胜极光的外观不符合艺术品所要求的原创性标准,不构成艺术品。

三, 我们的评论

路虎诉江铃案的汽车设计纠纷,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这两款车型在中国都很畅销,因此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兴趣。

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制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之一,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在中国遇到类似侵权的国际公司可以参考路虎诉江铃案,并以类似方式诉诸中国法院。

 

照片由 王邦宇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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