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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配额制:在中国司法改革中,法官最关注的问题是清单

29年2018月XNUMX日,星期四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法官配额制度是指确定法院法官人数的制度。 在 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SPC)试图以科学的方式合理地确定每个法院的法官人数,然后选择合适的候选人担任法官。

1.法官配额制度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官配额制度改革的原因是为了纠正法官配额制度。 层次结构 长期以来与行政机关相似的中国法院。 在这种结构下,法官是法院的普通人员,而不是专业人员。 法官与法院的财务人员,辅助人员和司法警察的身份没有区别。 即使在上世纪末,实际上,法官的头衔也成为一种奖励,因此 司法警察 也可能会获得法官的身份奖励。

这种身份混淆将导致两难境地,许多不具备审判能力的人将成为法官。 因此,早在20年前,中国法院就试图将法官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分开。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2003-1999年)》中提出了“确定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2003-1999年)”的建议。法官在法院工作人员。 2001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制定具体规则,以确定各级法院中法官在法院工作人员总数中的比例。

但是,此后,中国法院一直没有实行法官配额制。 这是因为:

一方面,中国法院当时不知道如何对法院的工作进行分类。 因此,他们既不知道如何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也不知道法院中法官的适当比例。

另一方面,法院的一些高级领导人没有能力担任法官。 如果实行法官配额制,但这些人没有成为法官,将会影响他们在法院的地位。 因此,这些人不愿意进行法官配额制改革。

直到最近一轮司法改革(2015-2017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才开始大力推行法官配额制,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2.确定法官人数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解决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问题。 在最近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法官配额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是并行的两个措施。 SPC将法院人员分为三类:法官,司法助理和行政人员。 法官,法律助理,法律文员和执行判决的人员除外 被列为司法助理,而其他人被列为行政人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个法院确定其法官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个法院根据其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并根据法院级别,法官的工作量,司法助理的人数,合理确定法官人数。 ,以及每个法院的基础架构。

然而,实际上,如何确定每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已成为一个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列出了以上应考虑的要素,但如何根据这些要素进行准确的计算仍由地方法院进行探讨。 这也刺激了许多中国法官和学者提出各种方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调整 56%33%。 具体来说,它要求上海的法院有 33%的法官,52%的司法助理和15%的行政人员.

从那以后,大多数中国法院已经确定了其法院工作人员的比例,这与上海的比例相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报告,迄今为止,全国法官人数从21,1990年的120,138人减少到43人,下降了XNUMX%。

3.法官配额制度的问题

 (1)法官工作量增加

法官配额制度导致法官人数大幅度减少,但是司法助理的人数并没有同时增加,而且没有并行执行其他有助于法官减少工作量的措施。 这导致每个法官的工作量相应增加。

同时,司法改革中的另一项措施,即案件备案登记制度,导致诉讼数量激增。 在此之前,许多地方法院可以任意拒绝受理该案件的申请,以减轻工作量。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个法院均应接受当事方的所有合法申请。 因此,法院突然面临诉讼爆炸。 

诉讼爆炸和法官人数减少同时出现,使许多法官的工作量接近崩溃的边缘。 现在,法官过多的工作量已成为其中之一。 主要议题 在中国法官界。

而且,工作量过大也使法官无法及时听取案件,大量案件积压。 这也引起了各方之间的不满。

例如,我工作的北京朝阳区是北京最发达,争议最多的地区。 因此,朝阳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中国也以案件量巨大而著称。 他们的法官已经习惯于每天,每个周末加班,甚至安排深夜参加法庭开庭。 因此,我不再建议我的客户在法院解决争端,因为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的诉讼现在可能不会在三年内完成。

(2)工作热情低落,法官流亡

首先,法官配额制剥夺了许多前任法官的法官身份,使他们沦为司法助理。 而且,根据以前的晋升模型,一些法律文员很可能会成为法官,但现在他们不再有这个机会,只能担任司法助理。

我的一些朋友面对这样尴尬的处境,极大地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热情。

其次,工作量极大地影响了法官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 因此,许多法官选择 辞职并离开法院。 北京,上海和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官辞职是最常见的。 离开法院后,大多数人选择在律师事务所或公司法务部门工作。

我的五个朋友曾经是北京一些法院的法官,但现在他们都辞职了。 甚至其中一些人在实行法官配额制之前就已经预料到了其后果,因此他们提前辞职。

第三,在实行法官定额制度时,法院领导(例如院长,院长等)仍然保持法官的身份,但他们的精力主要集中在管理上,因此案件数量很少。 这导致有效工作的法官人数进一步减少,工作量进一步增加。 这种情况也引起了许多法官的不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试图迫使领导层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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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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