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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中国互惠只建立在商业案件中吗?

07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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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中国地方法院在李强诉丁凤京案(2018)中说。 答案导致拒绝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对婚姻财产的判决。

16年2018月XNUMX日,在 李强诉丁凤京,(2018)鲁14协外人第1号((2018)鲁14协外认1号),中国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法院”)裁定不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关于分割的判决婚姻财产方面,以缺乏互惠为由,法院认为中国与新加坡仅在商业领域建立互惠,在民事领域尚未建立互惠,离婚属于民事案件。 

德州案发生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共同裁定的 关于商业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指导备忘录 (MOG)于31年2018月2016日,但在中国首次认可新加坡判决后((01)Su 3 Xie Wai Ren No.9民事裁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XNUMX月XNUMX日)。

(注:德州案发生一年后, 欧申赛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陈同考,陈秀丹 (2019)),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年2019月XNUMX日作出民事裁定,承认新加坡的判决。 这不仅是中国法院认可的第二项新加坡判决,也标志着自MOG签署以来新加坡判决首次在中国得到承认。)

德州案涉及三个有趣的问题:(1)MOG是否仅适用于商业案件中的金钱判决; (2)法院是否需要区分商业领域和民事领域的互惠性; (3)中国法院是否会承认涉及中国房地产纠纷的外国判决。

一,案例概述 

索赔人李强和被告人丁凤京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

索赔人向新加坡家庭司法法院(“新加坡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新加坡法院于1355年2015月28日发布了最终判决FC / D2016 / 1(“新加坡判决”)。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解除婚姻关系; (2)各方在新加坡分配房屋; (3)索赔人和被告人各自保留其他财产。

随后,被诉人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一步分配被诉人名义下的财产,即中国的房地产。

索赔人于5年2018月XNUMX日向德州法院申请承认新加坡判决。 此外,索赔人还提交了 (2016)苏01谢伟仁第3号民事裁定 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年2016月XNUMX日作出(以下简称“南京案”),其中中国法院首次承认了新加坡的判决。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没有向新加坡法院披露其在中国的房屋,因此新加坡法院裁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应以其名义保留自己的财产,而不考虑在中国的房地产。 因此,被诉人对该判决有异议。 (2)在南京案中,中国法院仅承认新加坡的商业判决,而不承认新加坡的民事判决。 因此,索赔人没有证明中国和新加坡在婚姻和离婚等民事案件中存在对等。

二。 法院的意见

德州法院认为:

首先,该判决是新加坡法院对离婚作出的民事判决。

其次,南京案仅证明中国和新加坡通过承认商业案件中的判决,以促进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而建立了互惠关系,但在民用领域中涉及两国之间人际关系的互惠关系尚未被证实。

第三,在索赔人申请承认新加坡判决之前,被申请人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配其婚姻财产。

因此,德州法院裁定:(1)在新加坡判决书中承认婚姻破裂; (2)拒绝新加坡判决中部分财产分配。

三, 我们的意见

1.德州案与中新MOG有什么关系?

德州案的判决于16年2018月31日作出.2018年XNUMX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了MOG五个月。

德州法院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可能无法预测中新两国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合作。

但是,假设德州法院在MOG结束后作出判决,结果会有所不同吗?

我们注意到,MOG顾名思义实际上是针对商业案件中的金钱判决。 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配的民事判决似乎不属于MOG的范围。 因此,德州法院可能仍会做出同样的裁决,而忽略了MOG。 

我们需要继续关注中国法院在MOG签署后遇到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民事判决的案件时将如何应对。

2.法院是否需要区分商业领域和民事领域的互惠性?

在德州案中,法院提出了一个问题:对等的确定是否基于案件的类别。 具体来说,如果在商业案件中建立了互惠关系,是否可以证明在民事案件中也存在互惠?

德州法院认为,商事案件确立的互惠原则以后不能适用于民事案件,这表明了一种互惠互利的态度。

在以前的案例中,我们没有观察到类似的问题,因此我们可能无法说出这种观点是德州法院的独特观点,还是中国法院的普遍观点。

关于互惠的分散性,可以在互惠的领土范围内找到类似的辩论。 例如,中国法官和学者在中美之间是否建立对等关系方面仍然存在分歧,因为美国是联邦国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 

在这方面,我们赞成武汉市首席法官赵千喜法官所提倡的观点,该观点开创了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的第一个先例。 互惠的支离破碎是不可取的。 建议不要在区分不同州或区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情况下,在确定中美之间是否存在对等时,法官将美国视为一个整体。 

在这种观点下,赵法官并不孤单。 12年2018月XNUMX日, 上海的中国法院第二次承认并执行了美国的判决,表示美国的任何判决,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的判决,都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注意:请参阅 较早的帖子,详细讨论中国法院如何确定承认外国判决的事实对等。 

3.中国法院是否会承认涉及中国房地产纠纷的外国判决?

根据新加坡判决,原告和被告应各自保留其他财产,但被申请人后来发现原告的“其他财产”包括在中国的房屋。 因此,新加坡法院实际上对中国的房地产作出了判决。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应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因此,新加坡法院对涉及中国房地产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确中国法院应在何种法律基础上审查外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程序(即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中的间接管辖权。

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许多双边条约都表明,如果中国法院对此案拥有专属管辖权,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或执行相关的外国判决。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阐明如何审查外国法院的间接管辖权,但中国法院仍可能以承认中国在房地产方面的判决与中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为由,拒绝承认新加坡的判决。

亚洲商法学院网站上也提供了分析 点击此处.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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