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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判决时可以使用临时救济吗?

18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判决方面,有关各方是否可以使用临时救济? 中国法院对采取临时措施的普遍态度是什么?

一世。 在外国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之前,无法采取临时措施;

ii。 在外国诉讼或仲裁期间无法采取临时措施;

iii。 在获得外国有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后,但在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之前,暂无临时措施。

iv。 在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后,但在中国法院对申请人作出裁决之前,暂不采取临时措施。

v。如果中国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则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但是,在上述第i-iii项的情况下,如果中国与该外国之间存在条约或对等关系,则可以根据该条约或对等关系进行处理。

一,案件:中国法院拒绝下达财产保全令

申请人韩国专线公司(“韩国专线”)向中国海口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并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员对被告海南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航空”)作出的仲裁裁决。 。

海口海事法院正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即在作出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前),韩国专线向法院申请保留海南航空的财产。

17年2017月XNUMX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6]琼72谢外仁1号([2016]琼72协外认1号),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

海口市海事法院认为:

(1)裁定应以国际条约或互惠为基础

当法院审查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时,如果当事方要求财产保全,它将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因此,法院应根据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中国与作出仲裁裁决的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行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基于中国和作出仲裁裁决的国家(即英国加入)或中英之间的对等关系(如果适用)的国际条约行事。

经过审查,法院发现,中英两国均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没有规定在司法审查期间保留财产。 此外,中英尚未签署相关国际条约,也未为此建立互惠关系。

(2)裁定应以中国国内法为基础

中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财产保全。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CPL)规定的保留仅适用于中国的诉讼和仲裁,不适用于外国的诉讼和仲裁,也不适用于国际司法协助。[1]

综上所述,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在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过程中,韩航要求保留海南航空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海口市海事法院拒绝批准财产保留令。

二。 法官的解释:在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临时措施

合议庭主审吴永林法官撰写了一篇有关他对此事的解释的文章。 [2]该文章已发布在海口海事法院的网站(http://hsfy.hicourt.gov.cn/)上,其修订版已在《北京仲裁》(1年第2019号)3上发表。 [2]

吴法官认为,在申请外国仲裁之前和进行过程中以及在中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之前,中国法院没有义务对在中国的当事方采取保存措施。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包括诉讼前/仲裁保全,诉讼/仲裁中的保全以及执法中的保全。

根据CPL,仲裁前的保留和仲裁期间的保留仅适用于国内仲裁(包括涉外仲裁),不包括在外国仲裁程序之前或期间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具体而言,在没有为此而提供的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没有义务对中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尚未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和判决)的执行。被中国认可。

三, 我的评论:类比地将可悲的规则应用于在中国执行外国判决的临时措施

吴永林法官的意见也类似地适用于外国诉讼。

根据CPL,诉讼之前和诉讼期间的保留仅适用于中国的国内诉讼。 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中国法院应在外国诉讼之前或期间根据当事各方的申请在中国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在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判决之前,中国法院没有义务在中国对当事人采取保存措施。 其背后的理由是,外国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认可之前并不在中国生效。

因此,在外国诉讼之前和期间以及中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之前,如果有关当事方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在没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该申请。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已建立的对等关系。

 


[1]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的原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无法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诉讼的申请,可以裁定界定财产进行保全,责任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某些情况下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发生合法权益抵制反对纠正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继承前向被保全财产所有权,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百七十二条实际申请采用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将其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大韩海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司法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的处理》,http://www.hkhsfy.gov.cn/showdata.aspx ?id = 5069&classid = 40&subclassid = 82

[3] 吴永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批判性思考[J].北京仲裁,2019(01):46-59.

 

封面图片由Florian Klauer(https://unsplash.com/@florianklauer)拍摄于Unsplash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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