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在营业地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应自动适用公约。
本篇 发表 最早发表于 乔全球,致力于提供 咨询服务 在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债务催收方面。 我们将在下面解释债务催收在中国的运作方式。
换言之,鉴于中国也是 CISG 的缔约国,如果您的营业地位于另一个缔约国,而中国公司的营业地在中国,则 CIGS 应自动适用于您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因此,当您在中国法院对该中国公司提起诉讼时,中国法院应适用《销售公约》。
更准确地说,CISG 是自动适用的,除非您和中国公司在合同中同意,或者在以后的法庭审判期间,排除其适用。
如果您忘记申请《销售公约》,中国法院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征求您对其申请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一些细微差别之外,中国民法典“第三卷:合同”与CISG之间几乎没有实质性差异。 事实上,中国在制定原合同法时大量参考了《销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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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