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仪测试的结果在刑事诉讼中不作为证据,但在民事诉讼中仍存在争议。
1999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明确指出,测谎仪测试的结果不得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1]但是,关于这种结果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对此表示意见。
一篇题为“民事诉讼中测谎测试结果的可采性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思考-以188个来自库尔德工人党的民事判决为分析样本”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李明以北大法宝188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于2018年188月在《河北法学》上发表,分析了2016项涉及中国的民事判决XNUMX年进行了测谎测试。根据该文章,中国法院尚未就民事诉讼中测谎测试结果的可采性达成共识,但法官很容易受到此类结果的影响。
根据该文章,截至27年2017月2,290日,共有46.5项涉及测谎测试的民事判决,其中188%与私人贷款(即非金融贷款)有关。 其中,2016年作出XNUMX项判决。
在这188个案件中,法院仅允许22个案件接受测谎仪测试请求,而驳回了大多数其他测试请求。
法院通常出于以下原因而驳回测谎仪测试请求:(1)另一方不愿意参加测谎仪测试; (二)测谎结果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 (2)事实调查不需要测谎仪测试; (3)不符合启动测谎仪测试的条件,即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引起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 (4)测谎仪测试的结果不能直接用于事实调查。
如果一方拒绝接受测谎仪测试,法官会认为它不可信吗? 因此,在55个当事方拒绝这样做的案件中,法官对21个案子(38%)做出了不利的推断。
在进行测谎仪测试的22例中:(1)2例没有结果; (2)双方参加测谎仪检查14例; (3)仅一方参加了测谎测试6例。
在进行测谎仪测试的情况下,大多数法官会参考测验结果并据此进行事实调查。 因此,测谎仪测试的结果影响了法官的判断。
作者认为,中国法官实际上受到测谎仪测试结果的影响,他们的态度似乎矛盾。 一方面,大多数法官不认为检测结果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另一方面,他们受到这种结果的潜意识影响,并使事实发现与之相一致。
[1] See《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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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