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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暂行办法: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的互助

01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张健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我们对2019年《关于内地和香港法院协助法院命令的仲裁程序临时措施相互协助的安排》有何期待?

自1年2019月XNUMX日起,中国内地与香港开始在法院命令的临时措施中提供互助,以协助仲裁程序,大大提高了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并确保实现仲裁目的。 这可以归因于“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助法院命令的仲裁程序临时措施的安排(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为“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局局长郑兆骅和杨万明签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2019年XNUMX月。

一,背景:什么是“协助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

由于仲裁是一项民间私下解决争端的程序,因此,仲裁庭不能像法院那样行使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来扣押,扣押或冻结个人财产。 因此,为了确保仲裁程序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某些法院有必要在仲裁程序的特定环节提供支持和协助,在此期间,临时措施是此类法院协助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临时措施,也称为保存措施,是指法院或仲裁庭针对标的物,有关当事方的财产,案件中涉及的证据,有关当事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措施,为确保仲裁程序的执行和裁决的执行,在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可能受到干扰或由于另一方的行动而可能不执行其后的裁决为由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派对或其他原因。

广泛采用的1985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在第四章A章中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措施。《中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该制度。仲裁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问题。 此外,《中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46条分别规定了仲裁前证据和财产的保存,而第81条则规定了行为的保存。

二。 开创性: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作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的不断建设,内地与香港居民之间的民商事交流更加频繁,民商事仲裁案件数量迅速增加。 。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研究,越来越多来自中国大陆的当事方选择在香港进行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杨玲女士表示,中国大陆客户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客户的大部分。 从2014年至2017年,涉及的案件数量和来自中国大陆的客户数量均呈稳定上升趋势。 2017年,超过一半的新近受理的仲裁案至少有来自中国大陆的一方。 具体而言,2017年,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规则》管辖的85个仲裁案件中,有156个涉及中国大陆的152个当事人。 相比之下,2014年,上述三个指标分别为62、110和81。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数据,中国大陆的当事方也参与了大量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临时仲裁。 例如,2014年,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88个临时仲裁案件中,有来自中国大陆的40个当事方参与了59起案件。 一般认为,中国大陆的大多数当事方都被动地参与海外仲裁。 但是,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数据,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中国内地当事人的比例约为1:1.1。 [1]

因此,在香港的仲裁程序中,如果被诉人来自中国大陆,或者所涉财产,证据被发现或被诉人的法律行为发生在香港,仲裁庭或当事方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中国大陆? 该安排为此提供了解决方案。 根据《安排》,在香港作出仲裁程序的各方,可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向提出申请的一方的住所地或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财产或证据的所在地。

同样,由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方,可以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根据香港的《仲裁条例》和《高等法院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杨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与中国内地:趋势与机遇》,载《法制日报》2018年8月13日第6版。

 

封面图片由萧lam(https://unsplash.com/@imchilamsiu)在Unsplash上​​拍摄

参与专家: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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