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六种形式:全息遗嘱,代表遗嘱人的遗嘱,印刷形式的遗嘱,录音或录像形式的遗嘱,成对遗嘱和经过公证的遗嘱。
每种意愿的要求是不同的:
1)全息遗嘱是由立遗嘱人的手写并签名的,注明其制作的年月日。
2)代表立遗嘱人的遗嘱应由两名或以上证人作证,其中一名由遗嘱人写明遗嘱的年,月,日,并与其他证人一起签名。与遗嘱者。
3)印刷遗嘱应由两名或以上证人作证。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年,月和日。
4)录音或录像形式的遗嘱应由两名或以上证人作证。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其制作的年月日。
5)立遗嘱的人在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可以立下unc意。 陈述式意愿应由两名或以上证人作证。 如果消除了迫在眉睫的危险,并且立遗嘱的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以音频或视频记录的形式作出遗嘱,则使记名者无效。
6)公证遗嘱是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订立的遗嘱。
参考:民法典:第1134、1135、1136、1137、1138和1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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