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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PASO商业调解规则(草案)发布

26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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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and Settlement Organization)是中国于15年2020月XNUMX日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ICDPASO的主要业务是根据相关法律提供国际商事争议预防和解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宣传培训、对话协商、遵守法律法规、预警和预防措施、宣传标准合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有关 ICDPASO 的更多信息,请单击 点击此处.

26年2021月XNUMX日,ICDPASO发布 ICDPASO 商业调解规则(草案) 在其微信社交媒体帐户上。

全文如下:

国际商事纠纷预防和解决组织商事调解规则草案说明

国际商事纠纷预防与解决组织秘书处

26. 2021

国际商事纠纷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为更好地响应全球商事主体日益增长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需求,旨在打造一种普遍适用、适应商业世界变化的国际调解机制。 . 为扩大商事调解范围,规范商事调解流程,提高商事调解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调解在多元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和优势,ICDPASO秘书处参考全球公认的商业惯例和调解程序。 汇集了一批知名专家,制定了《国际商事纠纷预防和解决组织商事调解规则草案》。 现在它对全世界的建议开放。 草案说明如下。

一、草案的背景和过程

在经济波动、Covid-19 感染浪潮和贸易摩擦中,调解因其自愿、一致且具有成本效益而引起全球商业实体的关注。 《联合国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于 12 年 2020 月 XNUMX 日生效。它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履行提供了一种机制,将有助于调解进一步被国际商业惯例所接受和应用。 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起草、审查、审查和完善草案,ICDPASO利用其特点和优势,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考虑现有发展趋势,预测潜在发展动态,希望规则体现包容、理解、善意和信任的价值,满足商业主体的多元利益,有助于形成共同利益,妥善解决商业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商业关系,维护商法。

草案的制定过程如下。

2018年2019月起,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部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及其团队发起制定第一稿,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牵头的《国际商事争议预防与解决组织商事仲裁规则草案》课题组合作,《投资草案》课题组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领衔的国际商事纠纷预防与解决组织仲裁规则,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褚北平教授领衔的国际仲裁机构比较研究课题组,以及国际l 由原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涵教授牵头的商事纠纷预防研究组召开小组座谈会。 上述研究小组也对草案的研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在此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法司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到XNUMX年XNUMX月,刘敬东和他的研究团队完成了初稿。

2019年2020月至XNUMX年XNUMX月,中国香港“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教授邀请了来自美国、英国、法国、瑞士、日本、马来西亚、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到他的规则审查小组。 团队提出并审查了被专家广泛接受的规则草案。

2019 年 2020 月至 48 年 XNUMX 月,秘书处向成员征求意见,包括 amfori、XNUMX 集团俱乐部、保加利亚雇主和工业家联合会、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研究所、秘鲁中国商会、印度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成员们给予了很多反馈和建议。

2021年12月至13月,秘书处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召开了四次考核会议。 第一届规则审查会于17月15日至XNUMX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石景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范宇教授、中国银行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协会、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雪华博士、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修松、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伟、研究员刘敬东、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士。 XNUMX月XNUMX日上午和下午,第二届和第三届规则审查会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史卫东、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杜涛教授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学部研究员王海峰、东航首席法律顾问郭俊秀、司法仲裁调解员袁继宇、调解服务、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哲南、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姜惠玲、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庆林教授、上海校长纪诺律师协会、上海交通大学高冠法学院教授沉伟、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健。 XNUMX月XNUMX日,第四次规则审查会在北京召开。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原主席张月娇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原会长马浩、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三秦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事纠纷预防与争议解决研究所执行所长肖建国教授,院长王贵国教授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学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学部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国际学院管理委员会执行主席刘浩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组织创新部出席会议。

15 年 2021 月 4 日,秘书处根据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办)、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际经济司)事务和条约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开放司和法律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民参与促进局)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法司)和国有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局)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积极评价和宝贵建议。  

19 年 2021 月 XNUMX 日,秘书处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至会员国、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立德中国、缅甸联邦工商联合会、中国仲裁法研究院、中国海商法协会、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等会员提供反馈意见。

2018年2019月起,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部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及其团队发起制定第一稿,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牵头的《国际商事争议预防与解决组织商事仲裁规则草案》课题组合作,《投资草案》课题组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领衔的国际商事纠纷预防与解决组织仲裁规则,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褚北平教授领衔的国际仲裁机构比较研究课题组,以及国际l 由原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涵教授牵头的商事纠纷预防研究组召开小组座谈会。 上述研究小组也对草案的研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在此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法司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到XNUMX年XNUMX月,刘敬东和他的研究团队完成了初稿。

二、 主要内容

草案共17条。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本草案适用于因商业关系引起的纠纷。

其次,草案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适用的程序,使调解结果更具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三是保密条件广泛。 保密原则应涵盖所有各方及在此过程中披露的所有信息。 该义务在调解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四,应该承认独立的价值。 应充分发挥调解灵活、费用低的优势。 调解应与诉讼、仲裁等解决程序建立更加规范的关系。

第五,草案适用于《新加坡调解公约》。 这些规则为根据规则进行调解而跨境履行和解协议提供了法律框架。 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操守很重要。

第六,调解服务的收费与其非营利性质之间要平衡。 调解员的报酬和管理费按有助于当事方控制或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的费率收取。 鼓励调解员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适应调解专业化趋势。

三、 注意

秘书处谨向上述所有机构和专家表示诚挚的谢意,他们的宝贵意见得到了考虑。 收到所有反馈意见后,秘书处将相应地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 真诚欢迎全球各界专业人士的咨询!

 

国际商事纠纷预防与解决组织

 (ICDPASO)

商事调解规则

(草案)

 

国际商事纠纷预防与解决组织 (ICDPASO)

ICDPASO关注调解以其高度灵活、成本效益高、有利于商事实体间建立和维护友好关系等显着优势,正在发展成为国际商事领域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ICDPASO 致力于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得到理解和认可,并提高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特此,本着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和包容,妥善、友好地解决商事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商事秩序,ICDPASO借鉴国际惯例,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独立、公平、高效、有序,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调解范围

因商事关系产生的争议,可提交国际商事纠纷预防与解决组织(以下简称“ICDPASO”)进行调解。

第一条定义

在这些规则中:

一、“商事”是指除为个人、家庭或家庭目的的交易以及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和劳动就业法有关的协议以外的商业关系所产生的事项。

二、“调解员”是指在调解程序中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谈判,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名或多名公正的第三人。

3、“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自愿协商,以友好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无论该过程是否以“调解”或其他术语表述具有相似的含义。

4、调解地是指经调解中心授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方便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具体实施程序管理服务的中心所在地。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五、“日”为自然日,自时限次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为调解地法定节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6. “书面”一词是指通过包括数据电文在内的所有可用通信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一种形式,前提是其中包含的信息可以访问以供后续参考使用。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1、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解决争议,或同意将争议提交ICDPASO调解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并使用ICDPASO提供的程序管理服务.

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或修改本规则的规定,但该排除或修改不得违反调解地公共政策和规避适用于调解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3、当事人约定适用专业调解规则的,从其约定; 专业调解规则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条 调解原则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保密、诚信、诚信参与调解的原则行事。

(二)调解员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公正地进行调解; 调解员有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应当在调解过程中相互配合。

第五条 联合调解

经当事人同意,ICDPASO可以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进行联合调解。

第六条 调解程序的开始

一、本规则下的调解程序应视为自当事人共同申请在ICDAPSO进行调解并经ICDPASO书面确认之日开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调解申请应指明和/或提供:

(1) 当事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如有)的基本身份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有效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二)调解请求和争议的简要说明,以及适当的证据材料;

(三)对调解时限、语言、地点的约定或建议;

(四)对调解员人数和聘任的约定,或者对调解员聘任资格的约定或建议;

2、一方或部分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其他调解方案当事人,协助当事人审议调解方案。

如果在调解申请登记之日起十四(14)日内,或在 ICDPASO 与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协商后确定的期限内,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同意参加调解,则ICDPASO 可酌情将其视为拒绝调解。

3. 当事人应在《调解申请书》中附上协议书或书面文件,说明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ICDPASO进行调解或按照本规则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并按规定缴纳立案费。费率由 ICDPASO 确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代表或代理人

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其代表或代理人协助调解,但须在参与前向其他当事人和ICDPASO提供书面证明,载明其代表或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授权范围在调解中。

调解员任命或指定后,还应当向调解员提交载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授权范围或权限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调解员的任命

1.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员的人数。 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程序原则上由一(1)名调解员进行。

在适当的情况下,ICDPASO 可以建议当事人指定一名以上的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可以共同要求指定一名以上的调解员。

2. 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协议共同任命调解员。 当事人指定调解员名册以外的调解员的,应当向调解员提供调解员的联系方式,待调解员资格认定后调解员参加调解程序。

3、ICDPASO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推荐调解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直接指定调解员。

在推荐或指定调解员时,ICDPASO 应考虑能够确保调解员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因素,包括调解员的专业知识、个性、资格、能力和经验,以及他们的能力。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整体环境。

当事人国籍不同的,在推荐或指定调解员时,ICDPASO还应尽可能尊重地域多样性,考虑推荐或指定与当事人不同国籍的调解员是否合适。

4、调解员因辞职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能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当事人或者国际调解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协议修改的规则重新指定或者重新指定调解员。

第九条 调解员的披露义务

1. 在接受任命或指定之前,候选调解员应签署一份声明,以保证将尽职尽责地进行调解,并应以书面形式披露任何已知的可能合理挑战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他/她的独立性或公正性。

调解过程中发生应当披露的事实或者情况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书面披露。

2、当事人书面同意接受调解员披露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调解员可以继续调解。

3、当事人根据调解员披露的信息对继续调解提出异议的,应当尽快书面通知调解员、其他当事人和ICDPASO,并说明理由; 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ICDPASO 应在收到当事人的意见之日起五(5)日内,根据请求重组当事人指定其他调解员。

第十条 调解程序

一、调解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意愿和快速解决争议的需要,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解方式。

在适当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或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后决定采用音视频等信息通信技术远程进行调解。

2. 为方便调解:

(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开始前做好适当准备,召开调解前会议,商讨调解的具体安排,包括确定相关时间表、调解期限等;

(二)调解员可以同时与各方当事人会面或沟通,也可以单独与其中一方会面或沟通; 调解员原则上不得披露在单独会议上已知的与争议有关的信息或材料,除非当事人表明不附加保密条件; 调解员认为有必要促成和解的,可以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向对方披露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调解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但不得强加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语言;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ICDPASO 可以在调解员接受其任命或指定之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所使用的语言。

第十一条和解协议

一、当事人应就调解程序中达成的全部或部分争议解决共识,起草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除另有约定外,和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2. 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为和解协议的起草提供支持和协助。

3. 通过签署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该协议可以作为调解结果的证据,并同意将该协议作为在适用法律框架下寻求救济的依据。

4.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应立即通知ICDPASO,并向ICDPASO提供和解协议副本。

5、当事人达成协议向ICDPASO申请仲裁的,可以请求(组成)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准备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

第十二条 调解程序的终止

一、依照本规则启动的调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订立之日起终止;

(二)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包括可能委派或者指定的调解员)、其他当事人或者ICDPASO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的,自调解之日起终止。发布声明(最早);

(三)调解员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经与当事人协商后书面声明不再继续调解的,自调解之日起终止。陈述;

(四)当事人约定或者与调解员约定的调解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届满的,​​自届满之日起终止。

2. 当事人或/和调解员应立即将根据前款发出的任何通知通知ICDPASO,并向ICDPASO提供通知副本。

第13条保密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原则上不得公开进行;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调解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调解员和参与调解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参与调解管理的人员,应当对调解的所有事项保密。调解,并且该义务在调解程序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其他程序中证据的可采性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调解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证据:

(一)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或者陈述;

(二)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对争议的可能解决方案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3) 主要为调解目的准备和提交/披露的文件和信息。

二、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可采信的证据,不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因在调解中使用或披露而成为不可采信。

第十五条 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1、当事人同意调解并明确承诺在特定期限内或事件发生前不对现有或未来发生的争议诉诸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应当遵守该承诺,除非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维护其权利。

2、本规则下的调解可以随时进行,无论是否已启动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3、调解员不得在与调解所涉争议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担任当事人的仲裁员、专家、证人或代表、顾问、律师,但当事人另有一致同意的除外。写作。

第十六条 调解费

一、调解费用包括立案费、管理费、调解员报酬及当事人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平均分担。

2、当事人与调解员就调解员的报酬办法和报酬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调解员可以根据程序的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先向调解员支付适当的报酬。

3、调解当事人根据第三方的调解结果直接或间接以捐赠、资助、报酬等方式获得经济支持的,应当向其他当事人、调解员(调解员)披露第三方身份信息。 s) 和 ICDPASO 的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免责声明

除非适用于调解的法律另有禁止,否则 ICDPASO 及其工作人员和代表不对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调解程序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照片由 马库斯·温克勒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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