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XNUMX月,中国颁布了《外国投资法》(“该法”),从而重组了中国对外国投资的监管体系。 该法生效后,大多数外国投资将不再需要中国政府的批准或备案。
为适应这一变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 16年2019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在此司法解释中阐明中国法院此后将如何审查外国投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庭长王淑梅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副庭长高晓力法官发表了题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解释的解释和理解关于司法解释的解释,并发表在《人民司法》(《人民司法》)(4年第2020号)中。 这篇文章将介绍上述文章的观点。
1.法院如何确定投资合同的效力?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合同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 未经批准,法院可能认为合同无效。
2016年,中国修订了有关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其中规定,只要外国投资合同不属于负面清单,就只需要向中国政府提交合同即可。 即使没有提起诉讼,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该法律于2019年进一步取消了备案要求。 只要外国投资不属于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就应受到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批准或提交投资合同,因此法院不会认定这些合同无效。
但是,在需要批准或备案国内投资合同的特定区域,外国投资者也应受类似规定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
2.如果外国投资属于负面清单,合同的有效性如何?
负面清单包括禁区和禁区。
禁止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区域进行投资。 对于禁区,外国投资应满足特定条件,例如遵守《清单》所要求的《限制进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禁区投资时,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当维持该主张。
外国投资者在限制区域内投资,但未遵守本办法的,当事人以投资违反本办法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如果原本属于禁区或违反本办法的外商投资在作出判决之前不属于调整后的负面清单,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3.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组作者说,SPC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尽管其中一些问题目前还不那么重要,其中一些还没有适当的解决方案。 因此,这些问题不在司法解释范围之内。 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针对这些未解决的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例如,以前,与外国投资合同有关的争端应完全由中国法院管辖,并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该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确是否会按照以前的惯例处理此类争端。 可以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将遵守以前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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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中国法律门户网站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