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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是否应对其海外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08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蒋硕硕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当您与一家中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进行业务并必须提起诉讼时,您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债务可强制执行的资产,该怎么办? 

一,与中国公司海外子公司业务往来的困境

当许多公司与自己国家/地区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时,实际上,大多数时候,它们与其海外子公司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这些海外子公司违反合同或实施侵权行为时,债权人通常无能为力,因为他们通常不拥有任何以其名字命名的财产。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正在通过其在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的海外子公司进行投资或交易。 这些海外子公司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答:他们没有自己的实际业务;

B.他们是中国母公司进行海外股权交易和/或对外贸易时签订合同的对象;

C.中国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其100%的股份; 
D.它们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便利其股东(即中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和外汇交易。

二。 如何追讨中国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的债务

1.追讨中国母公司的债务

如果中国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100%的股份,则该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公司法》,当境外子公司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其股东的财产时,其股东(即中国公司)应直接将境外子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 [1]

但是,这些海外子公司通常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您仍然可以按照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让中国公司对其海外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我认为,由于以下原因,在某些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

2.适用中国公司法

如果您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适用于该海外子公司的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地点的法律适用于公民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法人的主要办公地点与其注册地点不同的,可以适用其所在地的法律。 法人的惯常住所为其主要办公地点。”

这意味着,尽管这些海外子公司是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但只要它们的总公司所在地在中国,中国法院就可以将这些总公司的所在地法律适用于中国公司法海外子公司。

中国法院最近的司法判例已经支持了这种观点。 在(2017)浙72民初1074号裁定((2017)浙72民初1074号)[2]中,关于与Ramcos之间的海上或海上水域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Bfabics有限公司,拉赫佳·艾肯舍(Raheja Aikshit)和中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绍兴中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另一方认为该子公司拖欠债务,因此在中国法院对它及其中国母公司提起诉讼。 中国法院认为,考虑到该子公司在香港没有实际业务,并且其董事(也是其母公司的雇员)也主要居住在中国大陆,因此中国大陆是该子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子公司。 因此,中国法院裁定,在确定子公司的某些事项(例如民权能力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适用主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中国大陆法律) 。

因此,根据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法院裁定香港子公司及其中国母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 评注 

《中国公司法》中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无疑提高了中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的业绩和偿付能力。 为了更好地使用这些规定,必须建立联系因素以使法律适用。

例如,我们可以在事务文件中就这些连接因素达成明确协议。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中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总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某个事实。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我们就可以直接确定总部所在地在中国,而无需进行调查和证明,因此可以相应地适用《中国公司法》。 因此,中国公司应对清算其全资海外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另一方在海外交易中无疑是个好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除法定事项(如第14条中的规定)外,当事方还可以就合同的管辖法达成一致。 [3]因此,当当事人面对投资者行使债权,收回投资资金,签订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中国法律很可能以更加公平的方式保护双方的利益。

简而言之,建议在建立海外投资框架和进行海外贸易时,当事方应在充分判断交易风险后选择最适合自己利益的法律,并将中国法律视为重要的选择之一。 

参考:

[1]中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唯一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绍兴中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若美可艾斯比布业有限公司,拉赫佳·艾肯舍等海上,通海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宁波海事法院,(2017)浙72)民初1074号)

[3]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交替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该合同有最严格联系的法律。

 

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仅是作者的观点,并不一定反映中国司法观察员的官方政策或立场。

参与专家: 蒋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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