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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如何决定由哪位法官审理您的案件?

16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一直由自己的专职人员将案件分配给法官。 现在,中国法院正试图用随机案件分配机制取代传统做法。

接受当事方的案卷申请后,中国法院将案件分配给法官(由独任法官审理)或多名法官(由合议庭审理)。 实际上,法院将此称为“案件分配”。

在中国,由法院自己决定案件的分配。 法院通常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案件分配。

第一种是指定模式,即法院的专职人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案件分配给法官。 目前,大多数中国法院都采用这种模式。

第二种是随机模式,即法院根据某些随机规则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法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广这种模式。

一,指定方式

就指定方式而言,法院可以自行决定谁负责案件分配(“案件分配负责人”)。 例如:

  • 在某些法院中,案件分配是由案件提交部门(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案件记录申请的部门)决定的。
  • 在某些法院中,审判庭主任决定案件的分配。 中国法院通常有几个审判庭,而法官隶属于一个特定的审判庭。 每个审判分庭负责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婚姻和家庭纠纷,商业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而主任是审判分庭的负责人。
  • 在某些法院中,法院的行政人员决定案件的分配。 例如,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 除了由专门部门或人员进行例行案件分配外,法院院长和副院长有权酌情将特定案件分配给特定法官。

案件分配负责人如何确定哪个法官将审理某个案件? 

目前,我们尚未找到任何法院公开其案件分配规则。 在实践中,案件分配负责人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 专长:如果某些法官精通某种类型的案件,或需要专门处理某种类型的案件,则将此类案件分配给这些法官进行审判。
  • 管辖权:有些法官仅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特定地区的案件负责。 如果在该地区发生案件,这些法官将进行审判。
  • 工作量:如果某些法官的工作量暂时很少,那么新接受的案件将首先分配给这些法官,从而确保每位法官的工作量大致相同。
  • 效率:如果某些法官的效率更高,则新受理的案件将首先分配给这些法官,即“为主管人员做更多的工作”。 
  • 风险:如果某些案件的风险相对较高,则将这些案件平均分配给不同的法官以分散风险,或分配给擅长风险控制以降低风险的法官。 

由于以下原因,法院还批评了指定的模型:

首先,鉴于没有明确的案件分配规则,有时负责案件分配的人,法官和案件当事方可能相互勾结,案件将被有意地分配给与某人有共同立场的法官。案件的当事人。

其次,案件通常是被动分配给法官的。 法官本身无法控制他们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数量,类型和风险。 因此,一些法官经常抱怨分配给他们的案件太多,太难了或不在他们感兴趣的范围之内。

第三,法官的专业能力缩小,法官自身被进一步发展所窒息。 大多数法院通常只允许某些法官审理某些类型的案件,这导致法官精通这些案件,而又不熟悉其他案件。

第四,案件分配效率太低。 中国法院面临 诉讼爆炸。 许多地方法院都有大量新近受理的案件(例如上海浦东初级人民法院,北京朝阳初级人民法院和深圳福田初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约100,000件案件)。 负责案件分配的人员很少,没有足够的时间为每个案件及时任命合适的法官。

二。 普及的新模式:随机案例分配

为了解决指定模式的缺点,SPC最近开始推广一种新的案例分配模式。 司法改革即,随机模式应被赋予优先权,而指定的模式可以作为补充。 实际上,大多数法院使用计算机进行随机案件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个法院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和难度以及某些规则,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法官。 如果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小组,则案件应在小组内的法官之间随机分配。

一旦任命了法官来审理案件,法院不得擅自取代如此任命的法官。 院长或院长只能根据特定理由来代替法官,例如法官应原谅自己,法官患有身体疾病或法官可能招致腐败。 法院必须公开辩护更换法官。

指定模式仅限于特定情况,例如重大或困难案例; 具有相同原告或被告,相同类型且需要某些法官进行统一审判的一系列案件或相关案件; 应由下级法院管辖但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审理的案件; 总裁或董事认为有必要监督其听证过程的情况; 总统或董事认为不宜随机分配的情况。 

三, 我们的评论

在中国,案件分配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已经意识到这一点。 因此,SPC发布了解决此问题的积极信号,新发布的法规对此进行了证明,其中分别提到了随机模式的普及。 2017年XNUMX月2018年十二月。 但是,当然,我们必须拭目以待,地方法院何时才能大规模采用这种模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规章仍然为指定模式留有余地,例如:如果总统或董事认为不宜随机分配某案,那么他们仍然有权采用指定模式。 因此,是否可以有效地实现随机案例分配模式还有待观察。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并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司法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

[4] 王智刚。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N]。人民法院报,2016-03-02(008)。

[5] 陈阿妍,马桂芳。司法改革环境下的分案制度初探及构想,http://cd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11/id/3047073.shtml

[6] 谢刚炬。人民法院随机分案机制改革路径探究-以五家中基层法院的改革实践为视角[A]。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C]。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8:11。

[7] 丁力。案件分配方式与合议庭评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http://lyzy.china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752

[8] 王亚明。立案登记与科学分案[N]。人民法院报,2015-08-31(002)。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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