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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法院如何在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中实现互助?

07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张健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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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安排以来,中国内地法院已接受香港的几项临时救济申请,以支持仲裁程序。

内地法院已接受香港的数项有关支持仲裁程序的临时救济申请。 这表明自1年2019月XNUMX日起,《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法院有序协助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相互协助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本身就是一句话。

一,规范: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规范:香港当事方如何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实际上,在《安排》颁布之前,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在申请临时措施方面已经相互支持。 武汉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支持当事各方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中所适用的财产保全。 [1]同时,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支持在中国内地的陈洪清诉Mi Jingtian [2017] HKCFI 1148一案中,在中国大陆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方所施加的禁制令。有关香港公司投票权的争议。 [2]

《安排》公布后,有条文规定主管法院应对临时措施的申请,可以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方,应提交临时措施的材料,应在申请表中注明的事项,有关申请,相关费用等的审查和决定。这将大大提高在法院命令的临时措施中,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协助仲裁的相互协助的可预测性。

根据《安排》第3条,内地主管法院应予确定。 在香港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应向被告的居住地或财产或证据所处的地点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被申请人的居住地或者财产或者证据的所在地属于不同法院的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安排》第四条的规定,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时,应当提交临时措施申请表,仲裁协议,身份证明文件,仲裁申请表以及所涉证据,仲裁机构的接受证书。以及其他支持材料也应提交。

为执行《安排》,香港司法部于26年2019月XNUMX日发布了《香港与内地安排》下的《合格仲裁机构名单》。 这些合格的仲裁机构包括: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亚洲办事处

香港海事仲裁小组

华南国际仲裁中心(香港)

eBRAM国际在线争议解决中心。[3]

二。 实践中的进展:内地法院协助香港仲裁案件的临时措施

8年2019月XNUMX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仲裁庭在香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于当日向申请人有利。 自《安排》生效以来,这是内地法院在香港接受的第一项关于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申请。

2018年180,000月,申请人(一家香港船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家上海公司)签署了航次租船合同,同意申请人通过提供货轮将一批煤炭从印度尼西亚运送到被申请人为上海。 被申请人取消租赁后,申请人遭受由此引起的损失,因此根据合同提出了临时仲裁。 在特别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6万美元。 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约定付款,申请人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XNUMX月XNUMX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其财产保全申请转交上海海事法院,要求扣押,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及其他财产。 上海市海事法院在收到临时措施申请后,按照《安排》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受理了本案,成立了合议庭,进行了审判,之后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定。

上述案例表明,《安排》执行后,便利了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 在法院的协助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保护,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三, 展望

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称,自《安排》于1年2019月11日生效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在两个月内受理了11项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申请。 这10宗申请均来自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管辖的香港仲裁程序,其中1项财产保全申请和2019项证据保全申请。 此外,在上述情况下,所有申请人均已单方面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接受申请过程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负责向有关内地人民法院发出信函,以证明该案已被受理。 截至1.7年4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移交的四项财产保全申请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5亿元,这保障了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XNUMX]从实践上看,香港仲裁的兴盛与中国内地息息相关。 但是,香港如果因抗议活动而失去社会稳定,将逐渐失去其仲裁业务。 [XNUMX]可以预见,该安排将来将适用于更多具有临时措施申请的仲裁案件,从而为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合作搭建了坚实而稳定的桥梁。

 

[1] (2016)鄂72财保427号民事裁定书;(2016)粤72财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

[2]陈洪庆诉米景天,赵丽萍,李茂欢和于玉川[2017] HKCFI 1148。

[3]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仲裁程序的法院命令临时措施的相互协助安排(“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条例》第2(1)条具有资格的机构和常驻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该安排https://www.doj.gov.hk/pdf/2019/list_of_institutions_e.pdf,最后访问于17年2019月XNUMX日。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香港-内地临时措施安排》发布有关其实践和经验的信息,https://www.hkiac.org/news/hkiac-practice-interim-measures-arrangement,最后一次访问是24月2019日, XNUMX。

[5]黄洁(Jeanne)和马文斯顿,“香港的仲裁与抗议”,http://conflictoflaws.net/2019/arbitration-and-protest-in-hong-kong/,上次访问时间为24月2019日, XNUMX。

 

Krzysztof Kotkowicz(https://unsplash.com/@lancaster83)在Unsplash上​​的照片

参与专家: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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