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审查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破产、形式审查、受理申请、受理破产案件四个阶段。
本篇 发表 最早发表于 乔全球,致力于提供 咨询服务 在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债务催收方面。 我们将在下面解释债务催收在中国的运作方式。
一、申请破产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2. 进行形式考试
经形式审查后,由法院立案部门立案。
3. 接受申请
法院立案部门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庭审查受理条件,具体包括申请人资格、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力偿债情况、破产事由等。
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如有); 法院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4、受理破产案件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债务人的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书面决定,即正式启动破产程序。
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书面决定后,该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上诉。 但是,在法院作出不受理破产案件的书面决定后,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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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