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In 华为诉 Conversant (2019)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最高法知民中732、733和734-1,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首次发布相当于禁诉令的行为保全令。
- 中国法院在审查禁诉令申请时,需要进行五要素检验,综合考虑对中国诉讼的影响、下达命令的必要性、未下达命令的损害赔偿、公开利益,国际礼让。
2020 年 2019 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在华为诉 Conversant (XNUMX) 案中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首个等同于禁诉令的行为保全令,确立了中国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规则。 (看 华为诉通晓 (2019)最高级法志民中732、733和734-1。)
一,案例背景
1.中国一审
25年2018月1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三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对康思特无线授权有限公司提起三项诉讼。 , Ltd.(“Conversant”)就 Conversant 的三项专利,请求: (2) 确认华为没有侵犯 Conversant 的该等专利; (XNUMX) 确定华为实施 Conversant 标准必要专利 (SEP) 的许可条件。
2. 德国诉讼
20 年 2018 月 XNUMX 日,Conversant 向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德国法院”)就涉嫌 SEP 侵权纠纷向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的欧洲专利与中国一审涉及的中国专利属于同一专利家族。
三、中国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16 年 2019 月 1 日,一审法院作出三项判决,分别裁定:(2) 驳回华为确认其未侵犯 Conversant 专利的请求; (XNUMX) 确定了华为实施 Conversant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包括特许权使用费)。
4、中国二审(终审)审理
Conversant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18年2019月XNUMX日受理并立案。
鉴于我国实行两审制,二审也是终审。
5. 德国判决
27年2020月1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2)华为侵犯了Conversant的欧洲专利; (3) 华为应停止侵权,如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XNUMX) Conversant 向华为提出的 SEP 许可使用费率不违反 FRAND 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判决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中国一审法院确定的18.3倍。
6、华为申请禁诉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禁诉令。
27年2020月XNUMX日,华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Conversant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德国关于停止侵权的判决。
28年2020月20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对三起案件发出禁诉令,支持华为的禁诉申请。 (参见 Huawei v Conversant, (732) Zui Gao Fazhi Min Zhong 733、734 和 1-XNUMX。)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因事态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因此未事先考虑Conversant的意见。 知情者事后可申请复议。
7、知情人申请复议禁诉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议裁定。
2年2020月XNUMX日,Conversant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述禁诉令。
4年2020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复议申请举行听证。
11 年 2020 月 2019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 Conversant 的复议请求。 (参见Huawei v Conversant, (732) Zui Gao Fazhi Min Zhong 733、734 和 2-XNUMX。)
8. 华为在与 Conversant 达成和解后撤回诉讼。
二审中,华为以已与Conversant达成和解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三起诉讼。
2年202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2)允许华为撤诉; (二)撤销一审判决。
二。 法院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禁诉令中的意见
(1) 中国法律规定的禁诉令的性质是什么?
华为申请禁止Conversant在中国最终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判决,属于行为保全申请。
(2) 中国法院在审查禁诉令申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世。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在华诉讼的影响;
ii. 是否确实需要发出行为保全令;
三、 因未作出行为保全令而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因作出行为保全令而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 下达行为保全令是否有损公共利益;
五、授予行为保全令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和
六. 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上述要求在下文(3)至(6)中明确规定。
(3)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否对在中国的诉讼有影响?
中国法院应当首先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会对本案判决的审理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而言,如果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可能妨碍审判或者给本案判决的执行造成困难的,可以对此类行为采取禁令救济。
在本案中,一旦Conversant申请执行德国停止侵权的判决并获得批准,将使中国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判决变得毫无意义。
(4) 是否真的有必要下达行为保全令?
中国法院应当考虑不下达行为保全令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等。确实有必要。
在这种情况下,华为本可以被迫同意德国判决中 Conversant 要求的专利费率,以避免根据德国判决停止涉嫌侵权(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这将使其实际上无法执行由中国法院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率,无论该费率是多少。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应该如何合理平衡?
如果不给予救济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给予救济的情况,中国法院应当认定临时救济是合理的。 同时,多余的部分越多,临时救济就越合理。
本案中,暂时中止德国停止侵权的判决对Conversant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 此外,中资银行为华为申请行为保全提供担保,可以进一步保护Conversant的利益。
(6) 下达行为保全令会损害公共利益吗?
中国法院应考虑下达行为保全令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临时救济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七)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中国法院应考虑国际礼让。 也就是说,可以考虑案件受理的时间顺序、案件的管辖权是否适当、对外国法院审判判决的影响是否适当等。
首先,中国法院比德国法院更早受理案件。 其次,暂时中止执行德国判决不会影响后续的德国诉讼程序,也不会减损德国判决的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复议裁定的意见
Conversant在复议申请中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禁诉令限制了Conversant在德国法律下的权利,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的司法裁决的有效范围仅限于司法裁决所在国的原则。被制造; 中国法院对德国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执行没有管辖权; 该裁决还危及国际司法秩序,使外国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禁诉令不涉及德国诉讼中涉及的欧洲专利侵权的认定,也不对德国的判决或执行作出任何评估,也不干扰德国诉讼的实体裁决和约束力。德国的诉讼程序。 因此,该裁决不涉及对德国诉讼的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禁诉令暂时中止执行德国一审判决的申请,并不等于否定德国判决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影响德国的后续诉讼程序,也不减损德国判决的法律效力。
(三)康师傅在本次复议申请中的诉讼请求与其先前的行为相矛盾。 在全球诉讼活动中,Conversant 主动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止特定当事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从 Conversant 此前的行为来看,禁诉令似乎并未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国际诉讼秩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复议裁决中特别指出,华为与康沃森特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商业考虑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置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禁诉令也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和执行。 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否认、规避或阻碍初始命令的执行。 特别是,不得向德国法院申请禁令来反击最高人民法院的禁诉令的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对此类行为实施制裁,包括对其处以罚款和拘留( s) 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注释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首次作出等同于禁诉令的行为保全令。
案件裁定明确了相当于禁诉令的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因素,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禁诉令”制度进行了探索。 此后,中国法院在多起类似案件中采用了这一规则。
关于此案的更多评论,请参阅 Sophia Tang 撰写的文章, 《中国的反诉讼损害:礼让、务实和法治》 关于法律冲突。 网。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