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零工经济容纳了大量工人,缓解了中国在 COVID-19 爆发后面临的就业压力。
- 随着涉及零工经济工人的诉讼增加,中国法院现在在确定零工工人是否是雇员以及谁是雇主方面面临困难。
- 2021年XNUMX月新出台的政策将劳动关系归入一般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第三类“准劳动关系”之下。
- 中国的零工经济主要出现在共享经济平台上,这些平台通常提供外卖服务(如美团、饿了么)或按需乘车服务(如滴滴)。
Gig 工作者,例如送货员、快递员或司机,有机会从这些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那么,零工可以作为正式员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表的一篇文章谈到了这个问题。
文章标题为“新雇佣状态下平台与零工劳动者雇佣关系法律性质界定规则《新大学形态下平台用工关系法律性质的规则规则》于23年2021月XNUMX日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
本文的重点如下:
一、中国零工经济的崛起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2021年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截至6.31年,中国共享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已达2020万人左右。
根据中国外卖平台美团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其员工总数为2.952万人; 根据另一家外卖平台饿了么的数据,其员工总数约为3万。
零工经济容纳了大量工人,缓解了中国在 COVID-19 爆发后面临的就业压力。
二、 零工经济困扰中国法院
1. 涉及零工经济工人的诉讼增加
2018年至2020年,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四个地区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法院共审结外卖、快递等零工经济一审民事案件2,000余件。
此类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2. 难以确定此类工人是否为雇员
与传统的雇佣关系相比,零工经济中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享有灵活性和自主权。
一般来说,零工可以决定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何时休息,这为他们提供了工作时间的灵活性。
因此,这种雇佣并不像传统雇佣关系那样具有强烈的人格和组织从属性。
但平台往往通过特定的算法逻辑、用户评分等管理手段,对工人的工作绩效和薪酬进行监督和控制。
因此,这使得共享经济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零工,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下的当事人关系。
3. 难以确定谁是雇主
平台通常通过以下方式与零工建立合作:
A.平台与零工签订普通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B. 平台与实际雇佣零工的供应商合作;
C、平台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然后平台与个体工商户签订普通民事合同。
D. 平台设立多个关联公司,分别负责合同签订、车辆提供、报酬支付、押金收取等工作。
此外,平台的供应商可能会进一步将业务外包给另一个最终雇佣零工的承包商。
这种做法使法院难以确定谁应为零工承担雇主义务。
三、 笔者对中国零工经济就业现状的看法
1. 中国法院需要一套确定就业状况的规则
笔者认为,有必要为法院提供一套规则来解决上述困境。
作者建议此类规则应具体说明:
A. 原则上,法院应根据合同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B. 双方订立的合同与真实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法院应维持真实法律关系。
例如,虽然零工只与平台签订了一般民事合同,但法院对平台推卸劳动法义务的意图应保持谨慎。 因此,法院应审查平台与零工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只关注书面合同。
具体而言,法院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A、对合同进行审查,确定合同是否只是表面上的一般民事合同,实质上是劳动合同;
B. 检查零工工人的工作状态,以确定他/她的工作状态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员工工作特点。
2.个人与企业的新关系
传统上,根据中国法律,个人与企业建立合作通常有两种方式:
A、一般民事关系:双方签订一般民事合同,个人与企业具有同等地位,相互合作,即企业既不管理个人,也不需承担作为个人的义务。雇主;
B、就业状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个人成为企业的员工,由企业管理。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定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劳动合同,以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但是,中国政府2021年XNUMX月出台的新政策提出了另一种关系,即“准就业关系”。 该政策将其称为“与雇佣关系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注:见我们之前的帖子“中国的网约车司机:不是员工,而是独立承包商“)
这种“准雇佣关系”一方面不承认零工已经落入雇佣状态,另一方面要求平台承担部分雇主义务。
该政策的目的是平衡平台和零工的利益,即双方达成的妥协。
换言之,准雇佣关系成为一般民事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缓冲地带。
然而,这对中国法院提出了一个挑战:法院应该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准雇佣关系?
作者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个人、组织和经济上都服从于雇主; 而在准雇佣关系中,工人在经济上从属于雇主,但在人格和组织从属方面则不那么从属。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