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2020)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以明确审理此类案件的方式。
In 较早的帖子,我们于2019年引入了中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除了立法,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关于审理理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便为当地法院提供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统一标准。案件。
这些规定的要点如下:
1.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9款,“商业秘密”一词指的是商业信息,例如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这些信息是公众所不知道的,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已经受到权利人的适当保密措施。
这些规定对“商业秘密”一词提供了详细的解释。
(1)什么是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该规定的第一条解释了技术信息和操作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与植物新品种的结构,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繁殖材料,过程,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其相关的文件有关的信息。
运营信息包括与业务运营有关的想法,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品,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
(2)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
首先,本规定在第3条中解释了“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相关人员通常不知道并容易获得的信息。
此外,第4条列举了五种情况,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例如,该信息已公开或已成为行业惯例。
(3)什么是“根据适当的保密措施”
《规定》第五条解释,法院应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性,侵权行为的对应性,查明权利人是否采取了这种保密措施。具有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和权利人的保密意愿。
然后,第6条列举了七种保密措施的情况,例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对保密信息的访问以及将保密义务告知另一方。
(4)什么是“商业价值”
《规定》第七条规定,“商业价值”一词是指权利人寻求保护的信息,如果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真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2.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9款规定,如果一方从权利持有人的雇员/前雇员那里获得了权利持有人的商业秘密,则该另一方也应被视为侵犯了该权利持有人的商业秘密,同时知道该雇员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
规定第11条规定,上述雇员包括公司的管理人员或普通雇员。 第十二条列举了法院在判断雇员是否有权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应考虑的因素。
3.商业秘密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鉴于公众不知道商业秘密,法律没有规定保护期限,因此,《规定》第11条规定,法院下令的停止侵权的期限通常应持续到商业秘密形成之时为止。众所周知。
(2)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首次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法院可以命令侵权人作出相当于权利人损失或权利人损失的XNUMX-XNUMX倍的赔偿。侵权者的收入。 如果法院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则可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处以最高人民币XNUMX万元的赔偿。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如何根据商业秘密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
第20条还规定法院如何确定侵权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XNUMX万元以内的赔偿额。 要考虑的因素尤其包括商业秘密的性质,其商业价值,研发成本,创新程度,它们可以带来的竞争优势,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3)归还或销毁
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法院一般应支持权利人要求退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并删除在侵权人控制下的商业秘密”,其目的是剥夺侵权人的犯罪能力。侵权,并减少/消除再次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提及该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侵权”的具体做法的扩展解释。
4.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权利人诉诸诉讼时往往会感到担忧,其中一项担忧是诉讼活动中的秘密泄露。 在司法实践中,在包括证据保全,发现和法证检查在内的法院诉讼程序中,泄露或什至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风险要比侵权本身更高。
因此,《规定》第21条要求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要求当事人对披露承担责任,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施加刑事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要求当事人订立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命令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的措施。裁定”。 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