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尽管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尚不明确,但中国法院仍在积极执行国际人权条约。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因此,关于是否可以将国际人权条约适用于案件的司法观点存在分歧。 然而,近年来,中国法院积极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案件很多。
戴瑞君博士在《人权》(1年第2020期)上发表的《中国对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司法适用》一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这种情况。
一,案件概况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批准了六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待批准。
在中国,截至22年2018月57日,当事方或法院援引了至少XNUMX起案件的国际人权条约。
援引了中国批准的六项核心人权条约。 其中,最常援引的是《儿童权利公约》,在20个案例中被引用。 此外,在11起案件中援引了《世界人权宣言》。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还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有9起案件被引用。 此外,有些案件提到了不止一项国际条约。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在七个案件中未提及当事方就主动援引了国际人权条约; 由检察官在一个案件中; 并由当事方处理了49起案件。 在当事方援引国际人权文书的49个案件中,法院对其中8个的援引作出了回应,但在其余41个案件中回避了这一问题。
二。 案件的特点
涉及在中国法院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援引国际人权条约的案件
双方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援引人权条约:
(一)直接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出诉讼请求的;
(2)援引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条约,以增强其主张的说服力;
(三)以国际条约为证据证明其权利。
2.法院援引国际人权条约的案件
考虑到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援引国际条约,尽管法院主动援引国际人权的案件只有七起,仅占样本的12.3%,但这种现象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法院在以下情况下援引国际人权条约。
(1)沉默国内法时援引国际条约
在一宗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中国法律对此问题保持沉默,因此,法院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出判决。孩子。 (见关于审理陈颖与罗荣庚之间子女监护权纠纷的民事裁定[2015]沪民中忠民中字第1号([56]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015号陈莺诉罗荣耕监护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在国内法的指导下优先考虑国际条约
在离婚子女抚养费争议中,法院认为,参照《对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的法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儿童权利公约》应为优先考虑,因此认为,如果孩子与母亲同住,对孩子更有利。 (请参见[2013]民事判决书[Hu] No.2 Zhong Min Yi(Min)Zhong No 1661,关于Frank DiXXXXXX与Dong的离婚纠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1号,弗某某·狄狄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3)援引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当国际条约和国内法都对某个问题作出规定时,法院会同时援引它们。 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法院认为,中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妇女权益法和联合国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均由中国加入。为儿童的生活提供特殊保护。 (请参见[2017]粤刑0115号刑初字第205号,关于杨某和马某犯的故意杀人罪([0115]粤255刑初2017号杨某甲,马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4)在与国际条约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国内法
例如,在保险赔偿案中,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均反映了《儿童保护法》中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然后根据国内法作出判决。
3.法院对当事方援引国际条约的回应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忽略了当事方援引国际条约或逃避该问题。 在少数情况下,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对援引给出了负面评论:
(1)如果当事各方以国际条约为证据,法院认为它与案件的事实无关。 (见[2014]蜀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书[2014]行政判决书;关于李鹏与被告人之间纠纷的行政判决书[00023]京2018行中第0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849]京2018行终01号李鹏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案行政判决书)
(2)如果当事方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出索赔,则法院认为此类索赔不属于法院的管辖权。 (见叶雪青与义乌市佛堂县人民政府关于叶雪青与人民政府争议的行政裁定[2016]浙行审[834]号民事判决书); [2016]川民民第01号,关于张玉柏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11274]川2016民终01号张玉柏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3)法院认为,国际人权条约应转化为国内法,因此不能直接适用。 (见[2018]渝05民中2067号民事判决,关于邓德波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产品责任纠纷([2018]渝05民终2067号邓德波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三, 我们的评论
在中国,一直存在关于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国际条约以及如何将国际条约纳入中国法律体系的讨论。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未明确表态。 戴瑞军博士收集的案件可能有助于我们观察当事方对适用国际条约的需要以及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的处理方式。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