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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如何亲自代为持有他人先前持有的股份?

06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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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如Carson Junping Cheng v. Shanghai Niuxinda Import & Export Co., Ltd. (2020) 所示,解决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取消某些限制后的典型需求。

一些外国投资者为了规避对外资的监管,曾让他人代为持有股份。 在中国政府放宽监管后,他们现在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

中国法院确认了上述做法的可行性 Carson Junping Cheng诉上海牛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0年XNUMX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外商郑俊平的股东身份。

一,案例背景

10年2009月51日,美国公民郑俊平与两名中国自然人签署协议,在上海设立纽新达贸易公司,同意三方均为股东,郑俊平持有XNUMX%的股权。

根据当时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中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设立合资企业。 因此,三方同意以两名中国投资者的名义设立公司,并分别持有郑的股份。

后来,在中国解除限制后,程要求亲自持有他的股份,但被两名中国投资者拒绝。

为此,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重新登记其名下的股份。

2年2020月20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初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胜诉。 详见民事判决书【(0115)沪6248民初第2019号】((0115)沪6248民初XNUMX号)。

14年2020月20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详见民事判决书【(01)沪3024民终2020号】((01)沪3024民终XNUMX号)。

二。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支持郑的请求,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像中国自然人一样成为中国公司的股东。 

上述贸易公司成立于2009年,当时外商投资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合资企业”,中方不包括中国自然人。 但是,该法律已于 1 年 1 月 2020 日废止。

目前适用的法律, 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自 1 年 2020 月 3 日起生效,没有此类限制。 第 XNUMX 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

因此,目前还没有禁止外国投资者作为中国公司股东的法律规定,即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自然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其次,根据中国现行法律,郑先生对贸易公司的投资不受限制/批准。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对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本案中,一审法院致函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商务委员会回复:“纽新达从事的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的范围。 我们办理将Carson Jun Ping Cheng注册为纽新达股东并将纽新达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的备案程序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程先生无需办理特别审批手续,程先生申请重新登记为纽新达股东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外资监管放宽,程作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代其收回中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

三, 我们的评论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审批制,许多外国投资者为了规避监管,会委托中国投资者代持其股份。

外国投资者自行持有股份的,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审查。 [1]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外国投资者的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1) 事实上的 投资者已经进行投资; 

(二)其他股东承认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和 

(三)法院或者当事人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事实上的 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成为股东。

但是,司法解释是根据以前的外商投资监管规则制定的,现在已经被201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所取代。那么,现在法院应该怎么做?

一审法院法官黄鑫法官发表文章评论本案。 [2] 在他看来,上述三个条件应改为: 

(1) 事实上的 投资者已经进行投资;

(二)除名义股东外半数以上股东认可本公司股东地位 事实上的 投资者; 和

(三)对于负面清单所涵盖的投资领域,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实际出资人变更为股东的,应当征得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同意; 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领域,无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同意。


参考文献:

[1]《关于独立外商投资企业纷繁纷争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 黄鑫.外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审查标准[J].人民司法,2020(23):64-67.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刘强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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