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与中国供应商之间的采购订单或合同内容非常简单,中国法院可以参照中国合同法来解释您与中国供应商之间的交易。
因此,您应该了解中国法律中有关采购的条款。
一、合同与合同法
在与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时,您可能会遇到欺诈、未付款项、拒绝交付、劣质或伪造产品。 如果您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您将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证明您与中国公司之间存在交易。
您必须证明您与中国公司达成的具体交易、交易中的义务以及您在违约时的补救措施。
这些是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是您与中国公司交易的基础。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同与中国合同法的关系。
一笔交易通常涉及许多事项。 您应该与您的中国合作伙伴澄清这些问题。
如果您和您的中方合伙人在合同中明确了这些事项,中方法官将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这些事项作出判断。
如果这些事项未在合同中注明(指中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未就该事项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中国法官将需要“解释合同”来确定您如何和你的中国伙伴就这些问题达成了一致。
中国法律要求法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或者交易过程推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但是,正如我们在帖子中提到的“中国法院如何解释商业合同》,中国法官通常缺乏商业知识、灵活性和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合同文本之外的交易。 因此,他们不太愿意通过这些方式进一步推断。
作为替代方案,法官将参考“民法典第三卷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补充条款和条件解释您与您的中国合作伙伴之间的协议。
换言之,在中国,合同法被视为默示条款,以填补合同中明示条款未涵盖的空白。
因此,我们建议您的合同尽可能具体,以免法官填补合同法对您不利的合同空白。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包括:
- 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 对象;
- 数量;
- 质量;
- 价格或报酬;
- 执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和
- 争议解决。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一旦中国法院使用合同法来填补合同中明示条款未涵盖的空白,“默示条款”会是什么样子?
2. 中国合同法是怎么说的?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法官很可能采用以下规则来确定交易内容。
(1)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同应当按照通用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价格
价格或者报酬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合同。 依法应当适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履行合同。
(3) 地点
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在收款方涉及到款的地点履行合同;交付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
(四)履约期限
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5) 模式
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和
(6) 费用
对履约费用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履约费用的,增加的部分由债权人承担。
(7)包装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包装方式的,应当采用一般方式包装,或者,没有通用的方式,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8) 风险
标的物毁坏、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将标的物运输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并按照约定交付承运人时,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
(8) 检验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检查期限的,买受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发现不符合事项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将约定数量或质量的标的物告知卖方。 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或在收取标的物后的两年内通知卖方的,该标的物应视为符合约定的数量或质量,除非有标的物。在保证标的质量的保修期内,应采用保修期。
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在提货单、确认单等文件上签有注明标的的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有对标的物的数量和专利缺陷进行检查,除非有足够证据推翻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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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