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
本篇 发表 最早发表于 乔全球,致力于提供 咨询服务 在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债务催收方面。 我们将在下面解释债务催收在中国的运作方式。
我们在帮助客户解决贸易纠纷或催收债务时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债务人没有可用于赔偿的资产。
对于很多贸易商和分销商来说,虽然他们银行账户的资金流量很大,但都是客户的钱,不会长期留在账户里。
这些公司也几乎没有固定资产。 他们可能有未交付的客户货物仍在他们的控制之下。 但是,很难找到这些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希望股东对他们的公司负责。
然而,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法律一样,中国法律并未根据公司有限责任原则要求股东偿还其公司的债务。
当然,也有法定例外情况。 但是,例外情况非常罕见,很难适用。
因此,当你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时,你可以考虑要求该公司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文件,在需要时,你有权要求股东为其公司偿还债务。
事实上,这是中资银行用来保护贷款的最常见做法。 当一家中国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时,银行会确定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然后要求他为债务提供担保,这大大提高了银行获得还款和赔偿的机会。
如果你与中国公司的交易金额较大,或者你处于支配地位,你可以考虑要求中国公司的股东也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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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O Global的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与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包括:
(1) 贸易争端解决
(2) 讨债
(3) 判决和奖项收集
(4) 防伪与知识产权保护
(5) 公司验证和尽职调查
(6) 贸易合同起草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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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