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2021月XNUMX日,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次 在一个案例中适用了民法典 关于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4年2021月XNUMX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二次审结涉及金融贷款合同纠纷的案件,裁定贷款机构有义务在交易中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贷款合同,以及由于不予披露的,贷款机构应当退还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的利息。
2017年11.8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以特定贷款利率为还款时间表,年平均利率为XNUMX%
此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按期退还了15笔本金和利息。 根据本金和利息的实际金额,原告认为实际借款利率为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被告从未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间透露实际利率。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逾880,000元人民币的利息以及因使用资金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还款时间表列出了每期的本金和利息总额以及剩余的本金数额,这些本金由借款人签署以确认,因此没有隐瞒利率和利息。原告的主张被驳回。
上海市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另一方具有重大利益的条款,并澄清有关法律后果。未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各方订立的还款时间表仅列出每期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以及本金的剩余金额,而没有提及实际利率,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法。 还款时间表不足以显示贷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贷款合同第一部分规定年平均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 如果借款人要求以11.88%的利率计算利息,并以剩余本金为基础,这符合普通合理人的共同理解以及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则该要求应为支持的。
上海市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并裁定被告将多收的逾840,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归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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