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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践中的国内法官与国际法

21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二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29年2018月XNUM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司副司长马新民先生作了题为“中国实践中的国内法官与国际法”,是在法国波尔多举行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P5)外交部条约和法律事务部总干事磋商期间进行的。 演讲是在法国国家治安学院访问期间进行的。在访问期间,马新民先生与法国外交部条约和法律部总干事(法律顾问)进行了讨论。美国,俄罗斯,英国和法国。 马新民先生在讲话中介绍了中国法官在确保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和澄清,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和国际法编纂方面的重要作用。 演讲全文如下。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

我很高兴来到这里与您就“国家法官和国际法”这一话题交换意见。 数百年来,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吸引了许多杰出的法学家。 莱昂·杜吉(LéonDuguit)是法国著名法学家,曾在波尔多大学任教很长时间,他是一元论国际法理论的倡导者之一。 今天的交流不仅触及到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极为重要的问题,而且还从司法实践者的角度探讨了国内法官在国际法运作中的作用。 今天,我将讨论中国法官的工作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概括为四个C。

第一个“ C”是合规性。 国内法官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国家执行国际法的重要方面。 恪守国际法,真诚履行国际义务,不仅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政策,而且是中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 而且,这是一项司法政策,得到了中国国内各级法院的尊重。

关于“合规”,我想向您介绍一个国际公法领域的案件。 2005年,中国公民李先生宣布自己拥有月球,并成立了一家出售月球土地的公司。 政府有关工商部门的裁定认为,这违反了《中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家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尤其批准了以下规定:“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不得因主张主权,使用或占领或任何其他方式而被国家占有”,并据此施加行政管理权对李先生的公司处以罚款。 李先生对刑罚提出异议。 案件提交地方法院,然后在北京中级法院审理。 各级法院均维持原判,并对李先生作出判决。 两项判决均明确援引《外层空间条约》第1条第1款和第2条,并强调没有任何国家可以有效主张对月球的所有权。 此外,上诉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裁定:“不仅不允许国家在月球上主张所有权,而且该国内部的公民和组织也没有这种权利”。 该案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成为中国法官根据国家根据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做出裁决的典范。

第二个“ C”为澄清。 国内法官通过司法活动澄清有关国际法规则,并在国内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内法院在解释国际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国内法院的法官将不可避免地需要解释条约的有关规定。 当国内法与条约不符时,它们还需要确保其判决不违反国际条约义务。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国际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规范中国法院职能和结构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作出司法解释,包括澄清下级法院关于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国际条约的适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发布了关于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国际法院的审理中对某项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定条款有两种或更多种合理的解释,贸易案,其中一种解释与中国已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则以该解释为准,但中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还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指导性案例。 自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一些典型案件,完善通用法律规则,以供下级法院参考。 这些案件与英美法律制度的先例不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下级法院无需遵循。 但是,当下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参考这些案件。 因此,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 其中一些指导性案例直接涉及国际法的澄清。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了八项指导案例,供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其中解释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公约》的有关规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即《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

中国国内法官在澄清国际法时采取严格的方法,并始终牢记征求专家意见并参考国际同行的做法的重要性。 例如,在2005年Yang诉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一案中,当地法院就《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17条中的“损害”一词是否征询专家意见(以下简称“ 1929年《华沙公约》)包括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V.2(b)条中的“公共政策”一词时,广泛征询了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

第三个“ C”是合作。 中国的法院和法官在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让我们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例。 中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宣布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详细规定,通过公布执行公告,建立报告制度和发布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各级法院对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关的案件进行程序审查,但不进行实质审查。 中国法院的上述努力为有效地促进国际合作做出了贡献。

基于国际法的合作精神也体现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判决方面。 我很高兴与大家分享该领域的最新进展。 如您所知,通常承认或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业判决的门槛是事先同意或对等。 关于对等治疗的识别,在中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则。 在实践中,我们使用“实际互惠”作为标准。 这意味着在法院批准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存在承认和执行中国在该国判决的具体先例。 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时,中国法院积极倡导倡议所倡导的合作精神,并在促进对等互认方面正在努力促进合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院明确指出,如果一个国家与“一带一路”倡议并没有缔结司法协助协议,对于中国,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互惠推定”,即中国将首先向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 参与国最高法院在2年2017月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上通过的《南宁宣言》也反映了这一政策。 根据《宣言》,只要没有发现相反的证据证明有先例拒绝该国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判决,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互利。 以上提及的 互惠的推定 极大地增加了确定互惠存在的可能性,这不仅将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事和商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且将整体上增强国际司法合作。

最后的“ C”是编码。 中国法官的司法实践构成了中国国际法实践。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被广泛认为是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声明。 第1(d)款规定,司法裁决可以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尽管该规约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裁决是否包括国内法院的裁决,但人们一致认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国内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国家惯例或司法管辖权的证据,以用于确定习惯国际法。法律。 此外,本条第1款(c)项提供了“文明国家”认可的一些一般法律原则,国内法官也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逐渐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近年来,中国法院更加重视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传播,许多中国法官的判决被翻译成外语。 例如,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长贝特兰·卢维尔(Bertrand Louvel)先生于2015年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时,中方应法方要求将一些判决翻译成法文供法国同事参考。

当然,必须承认,由于语言,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障碍等多种因素,作为国际习惯法国家实践的中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影响力面临挑战。 但是,中国法官的司法活动促进了国家实践和法律意见的积累,这是习惯国际法的证据。 在这方面,我想向上海海事法院介绍一个案例。 1936年,中国公司中卫轮船公司将其两艘船租给了日本公司大同船务有限公司。 然后,当日本侵略中国发生时,这两艘轮船被日本海军“扣留”,移交给大同船务有限公司,并继续作业直到它们沉没为止。 战争结束后,中卫轮船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向日本政府索赔两艘轮船的损失,但未予赔偿。 1988年XNUMX月,中卫轮船公司就此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井船务有限公司的继承人三井OSK Lines,Ltd支付租金和损失赔偿。 该案件不是普通的民事和商业案件,而是涉及战争赔偿的国际法问题的复杂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的法官将该案确定为民事和商事案件,并将其从战后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进行辩论中分离出来。 被告被勒令向原告支付船舶的赔偿金和租金以及其他费用。 这项判决没有说明日本的国家责任,没有尊重日本的国家豁免权,同时还维持了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赔偿。 这项判决为与战争赔偿有关的问题提供了非常鼓舞人心的实践。

女士们,先生们,

世界上所有州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相互依存,相互依存,它们的利益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交织在一起,并已融入一个全球村落。 因此,世界现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共同未来未来的共同体。 相应地,国际法现在几乎触及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成为超越国家语言,文化,种族和宗教,并深入渗透到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国际语言。 将来,国内法院的法官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将更加紧密,甚至超出我刚才提到的四个C的范围。 但是,无论形势如何变化,国内法官和国际法从业人员都应秉持开放的心态,从国际角度和全球层面更深入地审视国际法和国内法,应对我们共同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我们中国的法律从业人员愿秉承这样的价值观,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共同进步。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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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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