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2020年XNUMX月中国法院的一项裁决,从热气球自动拍摄的照片可以像人类创造的照片一样受到中国法律的版权保护。
该判决是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高阳等人著作权的所有权和侵权纠纷中作出的。 v。远见(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 (2017)京73民中797)((2017)京73民终797号),2年2020月XNUMX日。
一,意义
法院在判决书中裁定,原告的相机在热气球上自动拍摄的照片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被告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照片。
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审理涉及相机自动拍摄照片的著作权纠纷,也是第一次确认其著作权。
二。 基本信息
原告(上诉中的上诉人):高阳
被告(上诉中的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金视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例类型:版权拥有权和侵权纠纷
三, 案例概述
3年2014月XNUMX日,原告和邓家焕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项飞行热气球活动,该热气球配有摄像头,可以拍摄地球。 结果,高阳和邓家焕将相机固定在气球上并将其设置为录制模式。 他们释放了气球,相机自动录制了视频。 在记录过程中,相机和气球的飞行都无法操纵。
8年2014月XNUMX日,原告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追逐气球的顽皮孩子”的文章。 文章附有图片,其中一些是从气球提起后相机自动录制的视频中拍摄的(“原告的图片”)。
2014年6月末,合一公司在优酷网发布了一段持续2分XNUMX秒的广告视频,标题为“优酷网淘气鬼”,该视频的域名为youku.com,由该公司拥有和运营。 广告视频中使用的许多图片与原告的图片相同。
法院认为,被告在上述广告中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版权。
IV。 法院的意见(控股)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具有智力成果并可以有形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原始作品。形式。 第4条规定,摄影作品应包括借助仪器在光敏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物体的物理形式的作品。
案件的重点是原告的照片是否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法院认为,原告的照片不是胶卷,而是摄影作品。
首先,原告的照片不是电影。
如在这种情况下所示的情况,从视频中截取屏幕截图并单独使用这些提取的图片与影片剪辑不同,后者需要整体使用视频。 尽管提取的屏幕截图是视频的一部分,但它们不是由一系列具有一定时间长度的运动图片组成。 因此,屏幕截图本身不是电影。 该观点已于2018年被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采纳(见(2018)粤73民终2169号判决((2018)粤73民终2169号))。
其次,原告的照片是摄影作品。
尽管所涉及的视频是自动拍摄的,但手动干预和选择仍然在拍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拍摄结果仍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对于体现手动干预,选择并有明确目的的拍摄,即使它们主要是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只要符合一定的艺术性,它们仍然可以构成作品。
原告照片拍摄过程中的人工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拍摄目的或意图:通过高空气球拍摄地球外太空表面的照片;
(2)对象:地球或高海拔地球;
(3)技术:考虑到气球破裂,天气,风速等因素,使用携带照相机的高空气球为地球拍照。
(4)设备:GoPro HERO2摄像机;
(5)角度:颠倒射击;
(6)设置:视频录制模式,即1080P,每秒25帧,广角和800的感光度。
从图片的拍摄过程到最终的美化过程,都涉及人为因素,反映了原告人的智力选择和安排,并满足了摄影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因此,案件所涉及的图片即构成摄影作品。
尼古拉·约翰尼·米尔科维奇(https://unsplash.com/@thejohnnyme)在Unsplash上的照片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