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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需要送达中国当事人吗?| 流程服务与外国判决执行系列(三)-CTD 3系列

07年2023月XNUMX日,星期五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是的。 与外国法院传票一样,外国判决书也需要送达中国境内的诉讼当事人。

本篇 发表 最早发表于 乔全球,致力于提供 咨询服务 在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债务催收方面。 我们将在下面解释债务催收在中国的运作方式。

适当的送达程序对于在中国执行外国判决至关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传票和法院判决都需要适当送达中国的诉讼当事人。

一些诉讼当事人可能忽视了正确送达判决书的重要性。 有些人甚至可能将法院传票的送达与法院判决书的送达混为一谈,导致错误地认为只要正确送达法院传票就可以完成所有工作。

判决送达不当将对在中国申请执行外国判决构成重大障碍。 中国法院认为,当外国判决未适当送达中国境内的诉讼当事人时,其上诉权利得不到合理保障,这将构成中国法律下驳回或拒绝执行判决的理由。

可以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对该案的答复中找到一个例子 Hukla-Werke GmbH Matratzenund Polstermoebel 诉北京富克拉家具销售有限公司[1], 判决债权人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判决。 德国和中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在该德国法院诉讼中,传票和申诉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由外国中央机关送达的,但判决书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答复中表示,中国不接受邮寄送达判决书,这导致判决书对被告无效——这是驳回执行外国判决书的理由。

另一个例子是case LaSARLK.CC诉郴州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案[2], 判决债权人申请执行法国法院的判决。 湖南省地方法院以外国判决未妥善送达中国被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法国判决(法院未在司法部查到任何送达记录),剥夺了被告的权利。上诉权,危及公共政策——拒绝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


[1] Hukla-Werke GmbH Matratzen- und Polstermoebel v., Beijing Fukela Furniture Selling Co., Ltd.,(2010)民四他字第81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3年2010月XNUMX日复函)。

[2] LaSARLK.CC诉郴州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6)湘10协外人10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2017月XNUM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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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鲨鱼奥夫斯基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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