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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不可抗力

11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张健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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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法庭拒绝与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不可抗力要求,中国法院如何看待仲裁裁决? 
 

在我们的 以前的帖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已发布有关COVID-19的不可抗力证书。 在大流行情况下,此类证明可用作重要证据。 但是,外国仲裁庭不一定会承认不可抗力的存在,也不一定会由于这种证据而确定违约方免于承担责任。

当外国仲裁庭拒绝接受贸促会颁发的不可抗力证书时,中国法院是否会基于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和执行此类仲裁裁决?

答案是不。

一,简介

根据最近的媒体报道,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和法国道达尔集团已经宣布,他们拒绝接受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两家公司的液化天然气的购买者)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 自COVID-19爆发以来,这是国际供应商第一次否认中国买家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

考虑到中国企业通常选择仲裁来解决涉外业务中的争议,如果他们拥有上述贸促会证书并要求国际仲裁免除责任,但仲裁庭不支持该主张,则该仲裁裁决能得到承认并得到认可吗?由中国法院强制执行?

我认为,即使贸促会出示了不可抗力证明,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也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实际上,这些证书不能被视为确凿的证据,当当事方援引不可抗力的辩护/辩护时,它们最多只能用作表面证据。 原因是,贸促会更多地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而不是政府组织。 正如其官方网站所示,贸促会也被称为中国国际商会。 作为国家对外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贸促会的服务之一是签发商业证书,以证明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不可抗力证书是为了确认COVID-19与不可抗力评估有关的事实,但为了确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以及未履行合同的当事方是否可以免除责任,仲裁庭仍然需要逐案审查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决定证据可采性的权力属于仲裁庭,仲裁庭可以运用其酌处权评估贸促会签发的证书。 如果仲裁庭拒绝接受这些证明,法院将不再审查这些事项。 在 中国的司法实践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方面,公共政策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狭窄,中国法院不太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执行。

二。 国际仲裁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法律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术语,其起源是法国民法典。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既无法预期也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效果。 该术语既包括自然行为(例如洪水和飓风)又包括人的行为(例如暴动,罢工和战争)。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合同条款,在履约变得不可能或不可行时,尤其是由于当事方无法预料,避免或控制的事件或影响,分配风险。

在中国法院或国际仲裁中确定不可抗力问题时,第一个关键因素是合同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类条款,则仲裁庭需要从适用法律中查找相关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是源自民法系国家的法律概念,因此,如果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即使当事方未在合同中规定此类规定,仲裁庭仍可以承认此类诉状。 但是,在普通法体系下,最好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不可抗力的情况,而不是一般性地使用“本合同受不可抗力条款约束”之类的措辞。 如果未在其中规定“冠状病毒大流行”或“政府的控制措施”或“公共卫生事件”,则普通法法院通常将根据判例和普通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作出判决。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 更具体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0条的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受影响的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进一步规定,不可抗力具有“三个属性”-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 可以看出,如果中国法律适用,即使当事各方不同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他们也可以根据以下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发生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的法律。 但是,即使贸促会已为此签发了证书,中国企业仍然需要向法院或仲裁庭证明,无法消除大流行的影响,才可以免除其义务。

但是,在普通法制度下,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成文法。 由实际案例发展而来的不可能,实用和合同履行受挫的司法实践与民法体系中的不可抗力具有相同的作用,但要满足它们的适用条件则更加困难。 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罢工或持续时间未知的出口禁令),则当事方仍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只有履行时间可以延长或延迟。 只有当变更足以使合同受挫时,方才可以免除义务。 但是,很难满足合同挫折的适用条件,其结果是杀死有效的合同。

此外,如果当事各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国际公约和商业惯例,则应适用相关规定。 例如,《销售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方证明失败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障碍造成的,并且无法合理预期他方不履行任何义务,则该方不承担责任。在订立合同时已考虑到这一障碍,或已避免或克服了该障碍或其后果。” 即使《销售公约》没有直接规定不可抗力,但障碍条款的效力与不可抗力相似。 此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业合同原则》(7.1.7年)第2016条,《欧洲竞争法》第8.108条,《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和困难条款》 2003年及其更新的2020年版均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

因此,在评估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考虑到合同的自治原则在民法系和普通法系中均得到遵守,因此有必要首先找出是否存在关于不可抗力的明示条款在合同中; 其次,如果没有此类条款,则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判断不可抗力规则是否直接适用; 或根据合同适用法律以及相关公约和惯例的规定作出判断。

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仲裁通常在一个“中立”的国家进行,这意味着仲裁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营业地或住所。[1] 但是,席位法和治国法是可分离的问题,不一定是相同的。 管辖所讨论的实质性问题的法律(并以各种名称出现,包括“适用法律”,“管辖法律”或有时称为“适当法律”)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涉外仲裁中,当事各方就管辖法律和仲裁地的不同组合达成协议并不陌生。 [2]

例如,很可能要求设在北京或上海的仲裁庭适用纽约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或实体法。 该“适用”或“实体”法律通常是当事各方在合同中选择的指定的国内法律制度。 但这不一定是这样。 当事人或默认情况下代表当事人的仲裁庭可以选择其他法律制度,例如国内法和国际公法的融合,或者称为“国际贸易法”,“跨国法”的规则的集合”,即“现代法律商人”(所谓的lex mercatoria)。 在CIETAC仲裁中,将CISG和UNIDROIT原则指定为适用规则非常普遍,并且在执行此类裁决方面没有任何困难。 因此,我们可以说,即使是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方仍可以将外国法律规定为适用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

三, 中国法院如何看待不可抗力证书

一世。 在中国的国内诉讼中

中国贸促会已收集并发布了有关不可抗力证书的一系列案件汇编。 [3]在中国法院,此类证明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但是,即使在中国法院,这些证书也可能不会产生绝对效力。 不可抗力证书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合同的适用法律。 根据香港法律,如果合同对不可抗力事项保持沉默,则缔约一方将需要证明该流行病破坏了合同的目的。[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新规定》(10年)第2019条,当事人无需证明以下事实:(i)法律自然,定理和定律; (ii)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该流行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各方无需在中国法院获得CCPIT证书,但他们仍需证明COVID-19造成了损害,并且未造成损害。 -履行合同。

ii。 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是否会援引公共政策豁免来拒绝执行?

答案是不。

《中国司法观察报》于2020年XNUMX月发表了一篇文章,该文章讨论了唯一的 两种情况 中国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外国裁决,例如Hemofarm(2008)案和Palmer Maritime Inc.案,均判定无视司法主权可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 [5] 总体而言,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解释非常狭narrow。 即使外国裁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或对中国法律的误解或评估不当,我们也不会轻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此类外国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

IV。 企业如何索赔COVID-19造成的不可抗力

COVID-19和SARS都涉及不可抗力。 对于中国法院,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证据,以证明有关事实,包括:(1)该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中定义的事件。 (根据合同或法律); (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否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是否已经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其影响,但仍无法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其潜在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关于如何证明和提供哪种证明,法律没有明确说明。 相关的国家法律,公约和惯例中没有关于此类举证责任的规定。

在当前的大流行情况下,相关企业是否必须向贸促会申请证书,并在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后立即或同时向对方展示? 我认为,这种证书很重要,但不是必需的。 这取决于不同的情况:

首先,如果是纯粹的国内商业活动,则无需获取此类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省或市政府发布的推迟恢复工作的通知都是公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10条,“当事人无需证明以下事实:……(2)众所周知的事实”。 因此,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不需要证书即可确定相关事实。

其次,就国外商业活动而言,某些外国政府,商会,企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不承认国内企业的不可抗力声明,因此需要有可信证明的证明文件作为证据。 但是,中国贸促会颁发的不可抗力证书仅是事实的证明,证明有关证明材料证实的客观事实是真实的。 除了此类事实证明之外,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例如政府公告和媒体信息。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裁定,贸促会发布的不可抗力证据不是结论性的,而联合裁量委员会仍有权自行决定有关各方是否可以根据事实援引不可抗力辩护。

此外,是否需要提供这些证书也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即,这些条款是否明确要求在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时必须发出该证书作为证据。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要求,则不需要证书。

 

 

[1] Nigel Blackaby等人,《国际仲裁的雷德芬和亨特》,第六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66页。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8号

[3]贸易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案例汇编(一),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324/2020/0304/1244780/content_1244780.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年2020月XNUMX日。

[4] Perkins Coie LLP,“ SARS是不可抗力事件吗? 《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概述》,https://www.martindale.com/business-law/article_Perkins-Coie-LLP_13314.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年2020月XNUMX日。

[5]孟玉,《中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法院如何运用公共政策?》,https://www.chinajusticeobserver.com/a/judicial-review-of-arbitral-awards-in-china-how-courts -apply-public-policy,最后一次访问是在2年2020月XNUMX日。

 

尼克·博尔顿(https://unsplash.com/@nickrbolton)在Unsplash上​​的封面照片

参与专家: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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