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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庄在中国赢得诉讼,要求归还由荷兰收藏家手持的木乃伊佛像

13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霍正欣霍政欣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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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村庄在中国赢得诉讼,要求归还由荷兰收藏家持有的木乃伊佛像。国际私法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 法律冲突 并经作者同意转载。

1.Introduction

4年2020月1,000日,中国东南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命令荷兰被告将被盗的具有30年历史的木乃伊,被称为张公祖师雕像,归还其原所有人:两个判决生效后的1天内,该省的村委会。 [XNUMX]

这是中国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对中国原告提起的关于归还非法出口的被盗文化财产的案件进行司法管辖。 该判决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 鉴于大量中国文化财产被盗并非法出口到海外,这一判决的潜在影响很难被夸大。 本文着重于中国判决处理的主要法律问题,并试图分析已经发挥的国际私法的作用。

2.事实摘要

荷兰建筑师奥斯卡·范·奥弗雷姆(Oscar Van Overeem)于40,000年从阿姆斯特丹的一位藏家那里以20,500万荷兰盾(1996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座佛教雕像,该藏家在香港购得。 1996年,Van Overeem与一家修复厂联系,修复了外部的一些碎屑和裂缝。 当修复者打开雕像的底部时,他发现了两个小枕头,靠在枕头上,是一个木乃伊和尚的尸体。 最初的放射性碳测试发现该尸体大约有900-1000年的历史。 该雕像被带到位于阿默斯福特的阿默德弗尔医疗中心,在那里进行了完整的CT扫描,并通过内窥镜检查了样本。 调查小组在体内通常装有器官的腔体内发现了一些纸片,上面写有汉字。 这些人将佛教木乃伊确定为被称为“张公祖师”的和尚的木乃伊。

2014年,范奥弗雷姆(Van Overeem)将雕像借给阿森(Assen)的德伦特斯博物馆(Drents Museum)举办展览“木乃伊世界”(Mummy World),该展览于2015年春前往匈牙利自然历史博物馆。 根据匈牙利的照片和中国的档案资料,中国村民认为雕像是持有该村族长张功祖师木乃伊的雕像。 这座雕像被供奉在普uz庙中,普uz庙由两个村子“云春”和“东圃”共同拥有,并受到当地居民的崇拜,历时1,000多年,直到1995年XNUMX月失踪。

经过不成功的谈判,云春村委员会和东圃村委员会起诉范欧佩姆(Van Overeem),要求在2015年底在中国福建省和荷兰阿姆斯特丹归还雕像,[2]可能会阻止他们的案子。 三年后,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于12年12月2018日作出判决,[3]结束了关于张公祖师雕像的法律诉讼中的一章,但未能解决有争议的情况或为由于荷兰法院没有就当事方的所有权做出任何决定。[4] 基于其发现两个村民委员会没有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法院简单地决定不受理此案。[5]

在这种背景下,就法律分析而言,中国法院的诉讼更为重要。 根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发布的信息,该案于11年2015月26日正式提起诉讼,然后通过国际司法合作为荷兰被告提供服务。 此后,法院分别于12年2018月4日和2020月6日举行听证会,并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公开宣布判决。[XNUMX] 双方的律师都出席了听证会和判决书。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以下两个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1)管辖权:法院对争端行使管辖权,因为荷兰被告并未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而荷兰管辖权则对此行为做出了及时回应。[7]

(2)法律适用:基于对“ 西塔莱 在《国际私法法》第37条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之时”,法院裁定,中国法律而非荷兰法律应管辖雕像的所有权。[8]

3.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受权的管辖权

管辖权是法院处理争议时必须考虑的第一个问题。 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区管辖权的一般规则是,应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应将各种例外归为一类,标题为“特殊情况”。司法管辖区”。[9] 由于本案的被告居住在荷兰,[10]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特别管辖权”,其中关于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纠纷的管辖权最为相关。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许多案件涉及未在中国定居或居住在中国的外国被告。 鉴于某些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如果满足某些条件,CPL会授权中国法院对涉及非本地被告的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纠纷的诉讼进行管辖。 CPL第265条规定了以下内容:[11]

如果涉及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纠纷的诉讼,是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而该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签署或履行的中华民国,或者诉讼对象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可扣押财产,或者被告在其境内设有代表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地点,诉讼对象的所在地,被告的可剥夺财产所在的地方,侵权行为的所在地或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的代表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

因此,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关于财产权纠纷的诉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1)该财产位于中国; (二)被告在中国境内具有拘束财产; (三)侵权行为是在中国实施的; (四)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眼前的案件中,人们很难争辩说法院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管辖权,因为在提起诉讼时雕像不在中国,被告也没有在中国盗窃或购买雕像,也没有在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在中国是否拥有可扣押财产或代表处。 但是,法院裁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根据CPL制度规定的受权管辖权确定的。

CPL规定的受权管辖权是指当事一方在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通过对诉讼作出回应而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暗含默许该法院的管辖权。 也就是说,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可以理解为被告同意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CPL第127条规定如下:[12]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书面答辩书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 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下达裁定书,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通过书面答辩书对诉讼作出回应的,除违反有关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外,接受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视为具有管辖权。

由于被告不提出异议构成对管辖权的同意,因此,被告,特别是外国被告,必须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如果民事诉讼的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必须在规定答复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根据第125条和第268条,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有十五天,如果居住在中国领土以外,则应有三十天的时间提出答复。 因此,如果被告想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必须在法定的十五天或三十天的期限内提出质疑。[13]

应当指出,本案中的荷兰被告并未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对诉讼做出了回应,提交了由两名中国律师代表的书面答辩状,这令许多观察家感到惊讶。 因此,法院在此案件的管辖权以出乎意料的方式在法院的管辖下确立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4.法律选择问题: 法律 = 莱克斯·弗蒂(Lex Furti)?

当今国际私法最广泛接受和最重要的规则之一是,在确定财产权时,法院适用 西塔莱。 该规则已被中国国际私法接受,尽管政党自治被置于 西塔莱 根据《国际私法法》第37条。 鉴于在财产纠纷发生后,当事各方很难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因此 西塔莱 起着事实上的决定性作用。

但是,应用的问题 西塔莱 在特定情况下,对规则的各种可能解释仍然是开放的。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许多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倾向于适用最后交易地的法律,[14]而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法国)则适用货物在该国的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时间。[15] 就中国而言,其法院从未阐明 西塔莱 在《国际私法法》第37条中; 因此,本行动的结果完全取决于对本文的解释。

中国原告首先主张恢复其被盗雕像的行为,其中包括争辩说他们是其拥有人,因为根据中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并不适用于被盗的文化财产。 荷兰被告人站在展台上,声称已根据荷兰民法典购买了具有良好头衔的雕像。 因此,必须决定在本案中应使用两个法律中的哪一个:是中国法律还是荷兰法律管辖雕像的所有权。 法院援引《国际私法法》第37条裁定,所有权由中国法律确定。

但是,法院承认,在执行《国际私法法》之前,该雕像是被盗和非法出口的,因此,法院必须从一开始就决定该法是否适用于目前的争端。 为了确定问题,法院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国际私法法》司法解释第二条,[2]指出:

对于在执行《国际私法法》之前发生的涉及外国人的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发生这种关系时有效的法律选择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时没有法律选择规则,则可以诉诸《国际私法法》以确定适用法律。

鉴于《民法通则》是2010年以前中国最重要,最主要的国际私法立法,对适用于财产权的法律置若silent闻,[17]法院认为援引《国际私法法》以根据上述条款填补空缺。 法院随后援引《中国国际私法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各方可以选择适用于动产不动产的法律; 在没有这种选择的情况下, 西塔莱 在发生法律事实时适用。” [18] 由于此案的当事方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因此法院裁定,雕像的所有权应受制于 西塔莱 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时间。

关于“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的含义,法院指出,它指出的是雕像被盗的时间,而不是奥斯卡·范奥弗瑞姆(Oscar Van Overeem)在阿姆斯特丹购买的时间。 法官在总结结论时强调,雕像是具有重大历史和宗教意义的文化财产,而不是普通财产。 由于文化财产的非法贩运通常会产生许多法律事实,不可避免地导致文化财产的泛滥。 西塔莱,包括文化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被盗(莱克斯·弗蒂),首次交易地的法律,最后交易的地方的法律,展览地的法律,诉讼时文化财产的所在地的法律等,法官强调需要说明 西塔莱 追回文化财产案件发生法律事实时的时间。

法院强调,在解释 西塔莱 在遣返文化财产的情况下,应考虑到国际文化财产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它进一步强调了中国作为缔约国的两项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1970年公约”)和《被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公约》。对象(“ 1995年公约”)。 由于这两个公约都致力于禁止非法贩运文化财产并促进将文化财产归还其原籍国,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法院应解释 西塔莱 根据其目的和宗旨发生法律事实时。

因此,法院裁定 西塔莱 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时间应理解为 莱克斯·弗蒂即,文化财产所在地法律被盗,只要这种解释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并促进非法贩运文化财产的归还,而交易地点不仅有利于对被盗文化财产的洗钱,而且还有利于对被盗文化财产的洗钱。也给标题问题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法院随后提到了《中国物权法》,根据该法,善意取得不适用于被盗的文化财产。 因此,法院裁定中国村民委员会保留该雕像的名称,并要求被告将其归还原告。

5。 结束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国的司法程序有两种情况,即审判和上诉。 因此,荷兰被告有权在30天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他们在期限内不上诉,则判决将生效。

在目前阶段,尚不清楚被告是否会遵守判决或上诉,还是只是无视判决或上诉。 尽管作为中国人,我确实希望荷兰被告能按照法院的命令归还雕像。 但是,由于在荷兰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严重障碍,恐怕忽略中国判决可能是他们的合理选择之一。

尽管存在不确定性,但不能高估这一判断的重要性。 首先,正如一开始所指出的,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以追回被盗和非法出口的中国文化财产。 因此,无论将来是否执行,这都是历史性的判断。

其次,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澄清了“西塔莱 应根据37年公约和1970年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国际私法》第1995条中“在发生法律事实时”。 莱克斯·弗蒂,即中国法律,应管辖在海外流失的文化财产的所有权。 鉴于大量中国文化财产被盗并非法出口到国外,作者认为这一判决的影响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云春村委员会和东圃村委员会诉Oscar Van Overeem,设计咨询公司和设计咨询公司Oscar van Overeem BV,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三民初字第626号,判决日期:4 2020年XNUMX月。

[2]中国村民发起了荷兰法院对木乃伊的追讨,https://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40606593,最后一次访问是8年2020月XNUMX日。

[3] C / 13/609408 / HA ZA 16-558,阿姆斯特丹法院,12年2018月2018日,网址为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inziendocument?id=ECLI:NL:RBAMS:8919:8,最后于2020年XNUMX月XNUMX日访问。

[4]中国村民对荷兰拒绝木乃伊佛祖遣返案感到失望,http://www.xinhuanet.com/english/2018-12/14/c_137672368.htm,最后一次访视是8年2020月XNUMX日。

[5]持有佛教木乃伊的金色雕像的不确定未来,https://culturalpropertynews.org/uncertain-future-for-golden-statue-holding-buddhist-mummy/,上次访问时间为8年2020月XNUMX日。

[6] 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47265.shtml,最后一次访问是8年2020月XNUMX日。

[7]云春村委员会和东圃村委员会诉Oscar Van Overeem,设计咨询公司和设计咨询公司Oscar van Overeem BV,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三民初字第626号,判决日期:4 2020年21月,第XNUMX页。

[8] ID, 在第24-35页。

[9]霍正新,国际私法(2017年),第148-151页。

[10]被告是Oscar Van Overeem,设计与咨询公司BV和设计咨询公司Oscar van Overeem BV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史Susongfa [民事诉讼法]艺术。 265(1991,2017年修订)(PRC)。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敏史苏松发[民事诉讼法]艺术。 127(1991,2017年修订)(PRC)。

[13]霍正新,《国际私法》(2017年),第157页。

[14]例如,温克沃斯诉佳士得有限公司案[1980] 1通道496。

[15] Stroganoff-Scerbatoff诉Bensimon案,第56版,暴击。 德博士诠释privé(1967)。

[16]参见霍正新,“前进两步,退后一步:对《中国国际私法法》的司法解释的评论”(2013)43 HKLJ 685,710。

[17] 12年1986月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1987年1月2021日生效。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废除了《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长期以来,GPCL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最重要来源。 从结构上讲,GPCL在整章中专门用于规范法律冲突(即,第八章,法律对涉及外国元素的民用法律的适用),可以找到九个冲突规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法总局法师永发[关于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法令]艺术。 37(2010)(PRC)。

参与专家: 霍正欣霍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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