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判决之前,中国法官应接受未曾审理此案的上级的审查和批准。 这种做法一直存在于中国,直到最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一轮司法改革(2014-2017年)中将这种做法部分排除在外,作为“司法问责制”。 尽管如此,实践中所体现的中国法院的运作结构并未从根本上改变。
1.审查和批准判决
审查和批准判决的制度意味着,在审理此案的法官起草判决或裁决后,他或她应首先向其所在部门的主管以及法院院长报告。负责此案。 法官只有在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将其作为正式判决或裁定发布,并在当事各方中送达。
总统或董事通常具有这样的权限:首先,他们可以审查事实,证据,法律,裁决结果和判决草案中的措词,并有权修改他们认为是错误或不适当的内容,或要求法官重写判决; 其次,在审查了文件草案之后,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可以将这些文件作为对当事方的正式判决。
换句话说,由于总统或董事审查了判决草案的内容,因此总统或董事实际上已经在特定案件中分享了法官的裁决权。
2.实行的理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法院已开始执行判决复核和批准的做法,并且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现在。
这种做法仍然存在的原因有两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而不是法官的审判独立。 因此,在特定案件中法官的裁决权不是完全独立的,法院的其他成员(特别是监事,包括法院院长和院长)可以分享法官的裁决权。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法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仍不令人满意。 因此,由经验丰富的法院院长或法院院长进行的判决复审可以减少或防止法官做出错误或不公正的判决。
3.对这种做法的怀疑
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人们对法官审查和批准的做法存有疑问,其中包括:
首先,中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做法的法律或法规,因此这不是法定程序。
第二,这种做法破坏了程序正义。 法院院长或法院院长没有亲身审理此案,他们对案情的理解仅源于书面文件或陈述。 因此,他们分享法官的审判权的做法与程序正义是不一致的。
此外,这种做法与法官的权力和责任相抵触。 由于法官是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人,因此,法官应对错误或不公正的判决负责。 但是,即使总裁和董事对判决书的内容有重大影响,他们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4.改革这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第四次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改革纲要》。未来五年中国法院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指出,它将改革这一做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支持这一观点,即:“司法程序的客观要求是让亲自听证的人作出判决,让作出判决的人承担责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确保审理此案的法官“独立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因自己的观点和表现而产生的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将“改革判决发布系统”,从而使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所作的判决不再需要由院长和法院院长审查和批准。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仍然保留总裁和主任对重大,困难和复杂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力。 但是,其监督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文件都应存档,以便对监督本身也进行记录并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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