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年2020月XNUMX日生效的《经营者集中度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正式生效 中国的反垄断法律框架.
该规定由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制定,主要侧重于经营者(“ CBO”)的集中程度达到申报门槛的情况下如何向SAMR申请批准的问题。
CBO是指多个业务运营商的合并或业务运营商获得对其他业务运营商的控制权。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SAMR认为,这些规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律框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为了提高公众意识,SAMR发布了 刊文 在其网站上解释这些规定。
根据文章,SAMR突出了《规定》中值得注意的以下十个方面:
一,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加强,一些外国企业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频率越来越高。 因此,国际媒体也开始争辩说,外国企业是中国反垄断执法中的不公正目标。 因此,《规定》明确规定,SAMR应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见第5条)
二。 审查CBO的代表团
根据《反垄断法》,对CBO的审查属于中国中央政府的权限,这意味着应由SAMR负责执法。 但是,近年来,涉及CBO声明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例如,465年结案的案件有2019件,比40年增加了2015%。但是,实际上,SAMR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处理这些案件。 因此,《规定》规定,SAMR可以将审查委托给省级同行。 (见第2条)
三, 澄清实质审查的标准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生效以来,执法机构已结案了3,000多个与CBO有关的案件。 其中,有两种情况是禁止使用CBO,而有48种情况是通过其他限制性条件批准了CBO。
在此过程中,执法机构积累了在许多事项上做出实质性判断的经验。 SAMR借鉴了这些条款的制定经验,从而澄清了以下三个问题:
(1)如何确定控制权; (见第4条)
(2)如何评估CBO对竞争的影响; (见第2条第12款)
(3)如何计算营业额。 (请参见第7、8和9条)
IV。 优化审查程序
改进包括:
(1)澄清谁有义务向执法机构发表声明; (见第11条)
(二)弄清哪些案件属于简易案件,尚待简易判决; (请参阅第2和17条)
(3)对于具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CBO的情况,应阐明如何监督经营者对此类条件的满意程度;
(4)阐明购买者如何剥离其业务。 (请参阅第37-45条)
五,优化改变或取消限制性条件的程序
根据该规定,执法机构必须在有条件批准中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并规定可以取消限制性条件的四种情况。 (见第46和47条)
六。 优化信托机制
对于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CBO的情况,为了更好地监督商业运营商对此类条件的满足,执法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专业知识,例如它们的“耳朵”。
到2020年48月,在有限制性条件批准CBO的40起案件中,有XNUMX起执法机构任命了受托人。
该条款优化了信托机制,从而使其更加可操作。 (见第36和37条)
七。 澄清非法CBO的主要情况
如果CBO已达到申报门槛,但在未向SAMR申报的情况下实施,则应根据《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规定明确了非法CBO的主要情况,统一了执法标准。 (见第48条)
八。 大大缩短了非法CBO的调查时间
自去年以来,面对不断增加的案件量,SAMR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2019年,法院对23家涉嫌违法CBO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比增长18%,占《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共处罚违法CBO案件的20%。 -垄断法。 罚款总额35万元,同比增长7.25%,案件平均侦查时间同比缩短24%。
根据该规定,对非法CBO案件的初步调查时间将从60天缩短至30天,进一步调查的时间将从180120天缩短至53天。 (见第XNUMX条)
该规定大大缩短了调查时间,提高了执法机构的调查效率,提高了经营者的交易可预测性。
九。 明确违法责任
首先,它澄清了通知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见第58条);
其次,它增加了受托人的法律责任(见第59条);
第三,它增加了被剥离业务购买者的法律责任(见第60条)。
十,澄清未达到申报门槛的CBO的调查程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CBO未达到申报门槛,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规定的程序证明CBO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执法机构应对此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标准,本规定阐明了执法机构应如何进行调查。 (见第62条)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