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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对家庭农业的看法和《销售公约》的适用范围

星期六,31年2021月XNUMX日
分类: 中国法律趋势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25年2021月XNUMX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杨建兵诉禹城华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1)路14民中1052号,一案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范围。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排除在《销售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为个人、家庭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商品的销售”是指购买用于消费的商品,如果该商品用于家庭经营,则他们仍应视为出于商业目的,因此应属于《销售公约》的适用范围。

2019年XNUMX月,加拿大原告杨建兵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告禹城华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协商购买农业设备。 原告购买了一件被告生产的农业设备,并要求将其运往加拿大。 农用设备连同原告通过淘宝网购买的其他商品,由一家中国货运代理公司从青岛运出。 报关单表明交易是按 FOB 条款完成的。 货品抵达加拿大后,因检疫原因无法清关,退回香港拍卖,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约并退还货款。

在本案中,原告声称交易的送货地址是家庭住址,他购买的商品供家庭使用,不属于《销售公约》。 法院认为,原告除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外,还大量购买农机用于其农场的生产经营,具有商业目的。 因此,这种情况不符合《销售公约》第 2 条规定的“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a) 为个人、家庭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业务所在地中国和加拿大均为CISG成员,故本案适用CISG。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贸易术语FOB,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买方应承担风险。 原告作为买方,以未达到合同目的,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为由主张解除货物买卖合同。 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封面照片由赵阳柴 (https://unsplash.com/@johnny_chai) 在 Unsplash 上拍摄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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