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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陷入民事诉讼程序效率低下的困境

10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在中国,送达程序不仅占用了大量法院资源,而且延误了案件审理的进度。 为什么中国法院长期以来在民事案件中为送达程序的困境感到困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进行的调查可能有助于我们了解所发生的情况。[1]

2016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各法院进行了调查,以查明民事案件服务的真实情况。 从调查报告中反映的信息中,我们可以了解中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一,在中国法院服务的方式和困难

1.谁在民事案件中为程序服务? 

目前,山东省法院的做法主要有: 

 (1)法官送达:所有诉讼文件均由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亲手交付。

 (2)审判分庭的服务:每个审判分庭都成立了一个服务小组,负责程序的服务。 

 (3)法院服务:法院设立了一个通常隶属案件归档司或司法警察部队的服务机构,负责在法院为所有案件提供服务。

 (4)混合服务:案件受理后,由法院服务机构提供第一笔服务,由审判庭或审理案件的法官完成后续服务。

2.如何服务流程?

首先,一审案件的服务主要是通过个人服务和邮寄服务。 这两种服务的总和占所有服务手段的80-90%。 其中,个人服务通常占40%-50%,而邮寄服务则占30%-50%。

第二,二审案件的服务主要是通过邮寄服务和委托服务。 因为在第一审中,有关各方的地址已经确定,所以第二审法院倾向于通过邮寄送达或委托第一审法院服务。

第三,出版服务正在上升。 目前,公开发表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山东省法院公开发表案件的比例从10%到20%不等,有些法院高达30%。

3.服务困境 

首先,首次服务的成功率不高。 在初审情况下,首次服务的成功率不高,平均约为50%。 在大多数情况下,该过程通常需要服务两次或三次以上。

其次,服务时间太长。 服务期占试用期的很大一部分,大约为20%到30%。

第三,服务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 在一种情况下,该过程至少需要服务两次。 如果涉及多个方,或者找不到或拒绝相关方,则服务时间将成倍增加。

二。 中国法院服务困境的原因

1.很难找到有关各方

定位有关各方的困难是服务困境的主要原因。 具体来说:

首先,很难确定要服务的人的有效地址。 由于中国人口的频繁流动,许多有关方面要么没有固定住所,要么经常更换住所。

其次,很难确定要服务的人。 当其中一些人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时,就会出现无法识别由法院程序服务器服务的人的情况。

2.被服务人拒绝与服务合作 

首先,要服务的人拒绝见面。 尽管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正在服务的某些人,但是服务服务器无法进入他们的住所并手动将文件交付给他们。

第二,被送达人拒绝签字。 一些被送达的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件,甚至威胁或侮辱法院工作人员。

第三,“居留权离开过程”的条件难以满足。 法律规定允许“在居留地离开程序”,即程序服务器将法院文件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并邀请有关人员见证程序。 但是很多人不想当证人。 法律还规定,过程服务器可以通过拍照和录像来记录过程。 但是拍照和录像的过程将导致围观者的对抗甚至是暴力抵抗。 

3.邮寄服务效率低下

首先,邮件退回率很高。 例如,威海市环翠基层人民法院的邮件退回率约为27%,而日照市东港基层人民法院的邮件返还率约为60%。 其原因包括:双方的地址信息不正确或已更改,并且有关各方拒绝签署该邮件以避免诉讼。

其次,邮寄收据的退货期长。 邮寄后,法院无法及时从邮局领取收据,这影响了随后的法院程序。 例如,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从邮局完成服务到将收据交给法院的平均时间为11.6天,最长可达58天。

4.通过出版物提供服务的效率更低

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CPL),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该程序,则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发布通知来送达,但是通过出版物送达的效率非常低。 一方面,目前,通过出版物进行的服务通常是通过报纸上的公告来进行的,但是有关各方中的绝大多数根本不阅读报纸。 另一方面,通过发布进行的服务需要很长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每次公开的时间为60天,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公开两次(分别服刑和传唤)。 换句话说,通过出版物进行的服务又花费了4个月的时间。 相比之下,一般而言,未公开发表的案件可以在3到6个月内结案。

三, 评论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中发现的民事案件中的服务困境实际上在中国所有法院中都存在。 更糟糕的是,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电话号码,法院将不愿接受原告的起诉,因为法院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寻找被告并完成服务。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并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程序服务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几个意见),并于2018年XNUMX月发布。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法院应要求当事方提供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手机号码和微信(中国最受欢迎的通信APP)帐户,并书面确认这些联系方式。 如果法院通过上述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当事各方没有收到上述陈述,则当事各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其次,如果合同,诉讼中涉及的电子邮件交换双方已商定了服务地址,则可以将这些地址用作有关各方的服务地址。 在此之前,中国法院对这些地址是否可用于诉讼提出了争议。

第三,如果当事方不在当前诉讼中提供地址,而是在一年之内参加了其他诉讼或仲裁,并向相关法院或仲裁庭提供了地址,则这些地址也可以用作以下地址:当前的诉讼。

 

注意: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事案件送达问题的调查报告》,《山东审判》 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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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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