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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需要提高“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公信力

23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一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肖永平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中国专家肖永平教授表示,如果中国希望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就需要提高中国司法机构的国际信誉。 为此,建议中国需要削弱其长期以来对司法主权的观念。 确保平等的保护,特别是充分保障外国人的诉讼权; 积极适用于不方便的论坛;积极确认对等的存在,确定并正确适用外国法律。

这篇文章是标题为“提高中国司法机关的国际公信力的一些建议:聚焦于BRI”的文章的引言,该文章反映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共建“一带一路”的抓手”。关于中国法院可以为“一带一路”倡议做出贡献的想法。 这篇文章发表在 《中国比较法杂志》(第5卷,第1期)肖永平教授和 孟瑜博士。 肖教授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1.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显示出保护本国公民利益的趋势。 但是,为了让国际社会,特别是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了解到“一带一路”倡议是诚意提出的,建议中国法院在国际民事和商事诉讼中应削弱长期以来对司法主权的理解。 ,确保平等对待各方合法权益。

2.建议中国以免除与“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的诉讼费担保的方式达成协议,或由中国带头免除此类费用。 同样,中国可以与参加“一带一路”倡议的其他国家接触,以达成有关免收诉讼费的协议,或主动就个别案件提供免责。

3.中国法院可以允许和安排外国公民参加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聆讯。 中国法院还可以邀请外国外交官和官员参加“一带一路”倡议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以聆讯此类案件。

4.关于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建议中国采取另一种选择,即只关注两个规则,而放弃其他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则。 一个规则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个是“在宪法效力,法人无效或解散的纠纷中,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5.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存在并存诉讼程序的,中国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中止其诉讼程序,然后根据并存诉讼程序的发展情况,确定是恢复管辖权还是终止其诉讼程序。

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建议中国 放宽标准 在确定互惠的存在。 如果通过审查外国法律,互惠不是承认外国判决在外国的先决条件,那么中国法院可以首先承认中国与外国之间存在对等关系。 

7.建议建立指导性案例系统,其中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汇编和出版的最具代表性的涉外案例,以便可以向各级地方法院提供具体的指导,并符合司法解释。并满足“一带一路”的战略需求。

8.当有关当事方选择外国法律作为适用法律时,当事方承担主要责任,而法官在判别外国法律时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有必要探索和发展关于 外国法律的证明通过加强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的联系并建立研究中心和机构来识别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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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肖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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