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NUMX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裁定: 在网络课堂上使用他人的艺术品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19年2021月XNUMX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案件作出判决,确认在网上课堂上使用他人的艺术品并不构成合理使用,被告应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公证费。
原告是漫画的作者,是该案涉及的艺术品,并具有相关的版权。 被告是APP开发人员。 正是在此APP的标题为“思想和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一章的现场直播和转播中,使用了两次上述艺术品。
法院裁定,如果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未经作者许可或不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其著作权的艺术品,则将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和著作权。 被告开发的APP中的课程可以“重播”,这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自由地在线浏览所述艺术品,从而侵犯了原告通过信息网络的合法传播权。
法院进一步指出,涉嫌侵权不构成合理使用,原因如下:
首先,上述艺术品被用于在线课程,并且可以通过现场直播和转播购买绝大多数在线课程的非特定学生获得。 因此,它的使用范围超出了“学校课堂教学”的范围,目标受众也超出了“教学或研究人员”的范围。
其次,合理使用限制了版权持有者的经济权利,但仍然保护了作者权利,旨在增强作者的声誉并鼓励知识创造。 但是,在引用艺术品时,并未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第三,被告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艺术品的大规模传播,这对版权人的利益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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