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2017月XNUMX日,中国湖南省Chen州市的一家地方法院以申请人未能提交上述判决的回执为由,驳回承认法国的判决,并且法院没有发现表明中国的判决的记录。司法部(MOJ)和最高人民法院(SPC)曾经向中国的被告人提供过判决。
一,概述
20年2017月2016日,the州中级人民法院(“ hen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10]湘1协外人2016号”([10]湘1协外认2013号),裁定不予认可。法国贡比涅商业法院作出的第RG00048FXNUMX号商业判决(法文:贡比涅商业法庭)(“法国法院”)。
Chen州法院拒绝承认法国根据《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司法协助协定 (以下简称“协议” 法语:4年法国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政和商业司法总局(法国)。 该协议于1987年8月1988日生效,是中国与外国签署的第一份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司法协助的条约。
《协定》第21条规定:“根据本章要求承认或执行决定的当事方应提交以下文件:
1.决定的副本。 如果未明确声明该决定已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法律,则必须随附法院签发的正式文件,以证明该决定已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法律;
2.服务原件或任何其他文件,以证明该决定已经送达。 如果该决定是默认做出的,则必须提交一份传票副本,该副本表明已依法要求违约方出庭。
3.前两段提到的文件的认证翻译。
二。 个案摘要
2012年XNUMX月,法国法院收到了LaSARLK.CC与Chen州华录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华录科技”)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案。 法国法院三度向司法部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传票,其中包括司法鉴定会议和法院听证会。
23年2013月383,281.04日,法国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华录科技应赔偿LaSARLK.CC合计XNUMX欧元。
2016年XNUMX月,Chen州法院收到了申请人LaSARLK.CC提交的承认法国判决的申请,相关被告为华录科技。
Chen州法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判决已送达被诉人。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the州法院请求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服务过程进行调查。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送达程序的法官在询问后指出,2013年8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该案法律文件的接收和送达记录。 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法国判决的接收和送达记录。 Chen州法院随后得出结论,没有证据表明法国判决已对被告作出。 被诉人没有收到判决书,剥夺了他的上诉权,并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平等程序权原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所有当事方民事诉讼应享有同等的程序权利。”)。 因此,Chen州法院拒绝承认法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命令申请人LaSARLK.CC支付XNUMX元人民币的申请费。
三, 评论
当中国法院审理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时,服务是其审查的重点。
1.服务方法
如果判决是与中国订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作出的,则服务方法必须符合该条约。
如果判决是作为海牙《关于在国外将民事或商业司法和法外文件服务的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则该服务方法必须符合该公约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了几项保留。 简而言之,司法部被指定为唯一可以接受外国通过外交渠道提供文件的中央机构。 此外,缔约国应向司法部提供领事通道以转让文书,中国已保留通过《公约》第十条规定的三(3)种方式在中国服务,即邮寄或在中国,禁止通过官员提供服务或通过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2.法律文件送达的合理期限
在此案中,Chen州法院表示,尽管没有对被告作出判决,但法国法院已三度送达法律文件,并通知被告出庭。 但是,答辩人签署和接受法律文件的时间晚于法律文件中通知的时间。 因此,客观地,华录科技无法按照送达文件中的通知参加试验。 例如,第一份服务文件指出,司法鉴定会议将于27年2012月10日举行,而华录科技则于2012年2012月XNUMX日签署。实际上,法国法院不早于XNUMX年XNUMX月(法国法院收到此案)。 换句话说,法国法院留给被告的时间只有四个月,通常不足以在国外提供法律文件。
华录科技还在辩护中指出,法国法院安排的日程安排不合理,导致司法部无法及时提供文件,被诉人无法及时参加相关活动,没有足够的时间。为防守做准备。 华录科技认为,这与《公约》第15条的依据背道而驰。
the州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对华录科技的抗辩作出回应。 这可能是因为the州法院以未履行判决为由拒绝承认法国的判决就足够了。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将来中国法院很可能会仔细审查类似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SPC于1年2016月XNUMX日开始运营 国际信息管理平台 司法协助,以改善全国各法院之间的协调,这可以大大加快外国法律文件在中国的国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