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省一家法院于1年2017月XNUMX日作出判决,承认并执行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的判决。 本案的问题是法国法院是否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
1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裁定法国侦探和执行官法布里·波比尼(Dubigny)担任法国裁判官。 法语国家最高审裁团和诉讼法庭诉讼权法典。
1。 概观
1年2017月20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法院”)作出“ [07]浙1协外人一号”([2016]浙07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承认并执行2010年00300月2011日由法兰西共和国的波比尼商事法庭(“法国法院”,以法语:布比尼商会)作出的民事判决(案号01203F18,判决2011FXNUMX)。
金华法院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民事和商业事务司法协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承认法国的判决: 4年1987月XNUMX日,法国共和国人民政府和民政司法当局)。 该协定于8年1988月XNUMX日生效。
根据A条第22条问候,“在以下情况之一中,法院判决不被承认或执行:
l)无权法院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中包含的管辖权规则做出决定的情况;
2)如果请求方的法院在自然人的身分或能力方面适用了除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本来可能适用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则被请求方除非适用指定法律,导致了同样的结果;
3)根据作出决定的缔约方的法律,该决定尚未成为最终决定或不可执行的;
4)传票未适当送达被援引决定的当事方,因此该当事方不能出庭;
5)强制执行决定侵犯被请求方的主权或安全或被证明违反其公共政策的;
6)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基于相同的事实和主张对同一当事方之间的争端作出裁决,且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或第三国基于相同事实和主张而涉及同一当事方之间争端的决定,已在被请求方中得到承认。”
2.案例摘要
在法国巴黎注册的Sase Tablissement Sacholiet(“ Sacholiet”)通过台湾注册的Stetestrite International Co.,Ltd。(“ Stetestrite”)向道明光学化工有限公司(“道明”)订购了一批商品。 。 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
16年2010月XNUMX日,Sacholiet在法国的波比尼商业法院(“法国法院”)对Stesterite提起诉讼。
27年2010月16日,Stetestrite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将道明添加到诉讼中,并请求法国法院裁定Daoming应按照法国法院在判决中的要求承担Stetestrite的义务。 2011年XNUMX月XNUMX日,道明出庭,宣读了Stetestrite提起的申诉。
18年2011月233,535.74日,法国法院作出一项判决,要求Stetestrite向Sacholiet偿还相当于XNUMX美元的欧元,而Daoming则按照法国法院的判决承担Stetestrite的义务。
判决于4年2011月XNUMX日在道明作出,但道明在上诉期间没有上诉。
25年2014月XNUMX日,巴黎上诉法院的法官作出裁决,确认整个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一审裁决已生效。
被告道明争辩说,货物是由它出售给Stetestrite的,然后由Stetestrite转售给Sacholiet的。 因此,道明提出了两点抗辩:第一,法国法院仅对Sacholiet与Stetestrite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而对Stetestrite与Daoming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不具有管辖权。 其次,法国法院未能合理地审查Stetestrite与Daoming之间的销售合同。
金华法院不支持答辩人的两项辩护。
金华法院不支持第一辩护,因为它认为,一方面,道明在法国法院出庭辩护,没有对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 因此,根据CPL,有关法院被视为具有管辖权。 另一方面,法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并不违反CPL关于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第二项抗辩,金华法院认为,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根据上述《中法协定》,金华法院不得对法国法院的裁决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 因此,金华法院将不审查道明提出的第二项抗辩。
因此,金华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法国法院的民事判决,申请费为人民币500元,由被告道明负担。
3.评注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篇文章提到的案件中,中国法院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即CPL)的法律审查法国法院是否对该案具有管辖权(22)《中法双边协定》,即,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中所包含的管辖权规则,该裁决是由不称职的法院作出的,被请求方的法院不得承认和执行所说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如果当事各方在法院受理此案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则应在提出申诉时提出异议。 除非与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相抵触,否则,如果有关当事方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出庭辩论,则应视为有关法院具有管辖权。
道明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出庭作证。 因此,根据CPL的上述规定,法国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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