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川的一家法院于2018年XNUMX月认可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的一项法院判决,该判决将帮助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法院)将来参与与中国有关的争端解决。
1。 概观
6年2018月201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民法院)作出(01)宁1协外人一号((2017)宁01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承认迪拜的民事判决。阿联酋一审法院(案号417/2016)。 据我们所知,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承认阿联酋的判决。
银川法院按照以下规定承认阿联酋的判决: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 该协定于12年2005月1日生效。该协定第17条第XNUMX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内法,承认和执行关于民事,商业和身分事项的裁定,以及关于缔约另一方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事项”。
2.案例摘要
李先明(李先明)于26年2016月14日在阿联酋迪拜一审法院对田飞(田飞)提起诉讼。李和田均为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居民。 李克强与田签署了一项委托协议,双方同意李克委托田处理从阿联酋到麦加朝圣所需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此后,双方之间就该协议发生了争执。 迪拜一审法院于2016年1,145,000月1,000日作出缺席判决,命令田先生退还李先生人民币XNUMX元以及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XNUMX迪拉姆。
25年2017月20日,银川法院受理了迪拜一审法院对李的上述判决的承认申请,并于2017年XNUMX月XNUMX日举行了听证会。
银川法院裁定:李的律师向迪拜初审法院提供了信息,以帮助通知田,法院已经多次通知田初出庭,但田还没有参加迪拜初审法院的审判。
银川法院认为:(一)被申请人(田)的住所为银川,因此,银川法院对李的申请具有管辖权; (1)申请人(Li)已将迪拜初审法院判决书的核证副本及其中文译本提交给银川法院; (2)中国与阿联酋缔结了一项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即上述协定); (3)迪拜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川法院特此承认迪拜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令被告人田某承担该案的申请费100元。
3.评注
银川法院对阿联酋迪拜一审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意味着承认并执行阿联酋在中国的法院判决,包括由阿联酋作出的判决。 DIFC法院,已成为现实。
值得注意的是,DIFC法院签署了一项 备忘录 于2016年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合作,以将与中国的锻造联系作为战略重点。 DIFC法院也 说 在网站上,“ DIFC法院的判决和命令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印度)可以根据管辖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内法律执行”。 银川法院的裁决证明,DIFC法院的努力已开始见效。 此案还意味着,当事方将更加放心,以解决可能涉及DIFC法院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判决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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