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淀法院网站 5 年 2021 月 XNUMX 日发布的信息,北京市海淀基层人民法院(“海淀法院”)近日于 的情况下 赛世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莱州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等(2021),确定直播营销场景下的直播平台可以视为电子商务平台,并应按照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 赛世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赛视”)通过Agatha Diffusion Sarl获得“AGATHA”及另外两个商标的独家使用权。 赛石发现 莱州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宇”)在抖音(TikTok的中文版“抖音”)进行直播营销时销售带有“AGATHA”字样和特定标志的手袋,从而对宏宇和北京微博提起诉讼抖音运营商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 最终,一审法院海淀法院裁定,宏宇赔偿赛世经济损失300,0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598元。
在本案中,海淀法院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平台不再局限于以电子商务为主营业务的传统平台,也适用于以内容制作和提供为主营业务的平台,如网络直播。平台和在线音视频平台,逐步为用户提供在线直播营销服务。 对于后一种平台,如果实际向交易各方提供的服务符合 此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他们也应该被确定为电子商务平台。
法院认为,抖音直播界面显示涉案产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 用户在抖音点击“商品”,可以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无需跳转到其他平台。 抖音用户可以通过抖音账号直接查询涉案产品的订单信息。 观看直播时,用户需要在抖音内点击购物车,才能进入电子商城购买商品。 这些事实证实,抖音以提供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内为交易方提供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 而且,可供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是一种电子商务平台。 因此,微博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商,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
这在国内尚属首例,直播营销场景下的直播平台被确认为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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