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可以像人类创造的作品一样根据中国法律享有版权。 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深圳一家地方法院在中国首次提供了这一明确立场。
该判决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XNUMX年作出的。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英讯科技有限公司 ((2019)粤0305民初14010)((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25年2019月XNUMX日。
一,意义
法院在判决书中裁定,由原告的AI写作助手软件Dreamwriter编写的新闻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被告通过复制新闻侵犯了原告的版权。
人类开发AI写作助手并使用它自动生成文章的整个过程构成了作品的创作。
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审理涉及AI创作作品的版权纠纷,也是第一次确认其版权。
二。 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类型:关于版权所有权和侵权的争议
三, 案例概述
原告是AI写作助手软件Dreamwriter的权利人。
20年2018月0.11日,原告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下午评论:上证指数小幅上涨2671.93%,至XNUMX点,由通讯运营,石油勘探及其他行业领跌”(以下简称“文章”)。腾讯证券”。 最后,文章指出“本文是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
该物品是通过以下方法生产的。 原告使用Dreamdream软件收集并分析了股市金融文章的文本结构。 根据不同类型的股东读者的需求,Dreamwriter根据原告的独特表达意愿形成了文章结构。 然后,它将使用收集到的股市数据来完成撰写并在收到数据后2分钟内(即,股市结束后2分钟内)发布文章。
之后,被告在其网站“在线贷款之家”上发表了标题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文章,甚至用相同的尾注“该文章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Dreamwriter的程序如下:(1)收集和分析数据; (2)满足触发条件后进行写操作; (3)智能校对; (4)自动将商品分发到原告的各种商品平台。
在上述过程中,数据类型的输入和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置,商品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库的设置以及智能验证算法模型的训练都是由以下人员选择和安排的: Dreamwriter开发团队的相关人员。
IV。 法院的意见(控股)
根据《公约》第2条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指具有智力成果并可以有形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原始作品。 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创作”是指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直接相关的智力活动。
该案的重点是梦作者撰写的文章是否为版权法规定的“作品”,以及生成过程是否为“创作”。
法院认为,数据输入的安排和选择,触发条件设置以及Dreamwriter开发团队的模板和语料库样式选择是与文章具体表达直接相关的智力活动。
确实,如果将创意过程解释为(仅限于)Dreamwriter自动生成与案件有关的文章的两分钟,则没有人参与。 这只是计算机软件运行已建立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
但是,Dreamwriter的自动操作并非没有原因或没有自觉。 软件自动运行的方式反映了原告开发团队的选择。
通过对文章生成过程的分析,它的表达方式取决于原告开发团队相关人员的个人安排和选择。 该表达不仅是唯一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原始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文章的表达方式还是其创作过程,都具有并取决于创作者(即,原告及其Dreamwriter开发团队)以及Dreamwriter的产生的个人选择和安排,并满足了保护性要求。版权法的要求。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属于书面作品。
换句话说,文章的创作和普通书面作品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对于普通作品,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决定如何创作,即创造力与创造力是同步的。
(2)对于本案例中涉及的文章,作者首先决定如何创建(即开发Dreamwriter软件); 然后根据需要创建作品,即创造力和创造力不同步。
但是,从本质上讲,Dreamwriter的文章仍然是人类智力活动中形成的原创作品。
布雷特·乔丹(Brett Jordan)(https://unsplash.com/@brett_jordan)在Unsplash上的照片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