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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中国仲裁机构更加独立

星期六,22年2019月XNUMX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在中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最初都是由地方政府建立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它们对地方政府的依赖。 现在,中国正试图使仲裁机构更加独立于政府,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1.中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依靠政府。

根据2007年的一项调查,有42.5%的仲裁机构需要依靠政府资金来支付部分或全部支出,而57.5%的仲裁机构需要负担全部支出。 [1] 

2009年的另一项调查发现,三分之二的仲裁机构人员(包括仲裁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是由中国共产党(CPC)或政府同时雇用或退休的; 仲裁机构负责人中有三分之二通常由这些人担任,这些人是同时由中共或政府雇用或退休的。 [2] 

由于仲裁机构在资金和人员方面都依赖政府,因此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2.仲裁机构为什么要依靠政府?

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之前,有两种类型的仲裁机构。 第一类是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内部建立的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第二类是在相关政府部门内部内部设立的仲裁机构,它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机关。

199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规定该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该机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仲裁将独立进行,不受政府干预。 因此,仲裁机构应独立于政府。

此后,国务院(中国中央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重组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3]在该方案的指导下,从那以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或重新建立仲裁机构。 但是,贸仲委和中国MACA仍将服从于贸促会。

根据该计划,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仲裁与仲裁委员会外,在设立其他仲裁机构的初期,仲裁机构所在城市的政府应提供资金,住所和其他资源。 其后,仲裁机构应当逐步收支平衡。 第一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由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尽管该计划仅在仲裁机构成立之初就提出了此类要求,但由于中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多数没有足够的仲裁案例,它们不得不依靠政府的支持。 因此,实际上,大多数仲裁机构即使在成立后也长期遵循上述操作模式。

此外,从法律上讲,大多数仲裁机构是公共机构,[4]而不是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 该公共机构被视为准政府组织。 因此,仲裁机构的法律性质也导致其与政府的必然联系。

3.中国法律界在这方面如何看待仲裁机构的地位?

目前,对于主要依靠政府资助的仲裁机构,它们倾向于以政府为导向。 对于已经获得足够市场机会的仲裁机构,它们倾向于市场化并保持相对于政府的相对独立性。 [5] 

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和广东省等发达地区的律师和仲裁员认为,仲裁应与政府完全分开,这将更有利于仲裁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并提供公平的仲裁服务,而其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和仲裁员则认为,仲裁不应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可以使仲裁更加可信,并且当事方将更加尊重仲裁裁决。 [6] 

相应地,如今,中国发达地区的一些仲裁机构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独立性,因此更加国际化,例如贸仲委,北京仲裁委员会(BI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和深圳国际法院仲裁(SCIA)。 相比之下,其他城市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较弱。 尽管有这些事实,上述机构都是公共机构。

另外,许多仲裁机构利用某些政府部门的权力来增加其案件处理量。 例如,政府部门可能会推荐某些行业来选择某个仲裁机构, [7] 这也导致了一个事实,即仲裁机构对政府的态度更加模糊。

4.中国将如何改变这一现象?

中国现在正面临着 诉讼爆炸,因此仲裁机构迫切需要减轻中国法院的负担。 为了使当事方更愿意选择仲裁,中国需要提高仲裁的信誉。 使仲裁相对独立于政府是实现该目标的一种方法。

为此,国务院于31年201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以增强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是过去二十年来中国政府首次专门针对仲裁的发展制定系统的计划。

《意见》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不得视为内部机构或任何政府部门的下属; 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应当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仲裁。 他们不得干涉仲裁裁决,也不得干涉仲裁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这些领导干部参加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具体案件的,仲裁机构应当记录在案,监督机关应当追究其责任。

此外,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正案纳入其立法议程,试图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仲裁机构遇到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法律界正在讨论如何起草经修订的法律。

因此,中国的仲裁机构目前正面临重大变化,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未来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韩永红.仲裁机构体制改革意见评析——一种文化的视角[J].仲裁研究,2009(02):14-20.

[2] 陈福勇.我国仲裁机构现状实证分析[J].法学研究,2009,31(02):81-97.

[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9/9-2-1-03.html

[4]重新定义公共机构, http://www.china.org.cn/opinion/2012-05/23/content_25450895.htm

[5] 汪祖兴.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境遇及改革要略[J].法学研究,2010,32(01):112-125.

[6] 袁发强,刘弦,邓伟龙,王美文.中国仲裁机构往何处去——国内部分仲裁机构运行情况调研报告[J].北京仲裁,2010(01):113-141.

[7] 卢楠.关于我国仲裁制度去行政化的对策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6(35):28-29.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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