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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关于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第二部分

16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一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本文的作者是 高晓力法官,他是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 在本文中,她总结了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做法,并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些相关问题的态度。 她在上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工作,其职责之一是指导中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和商事案件,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判决。

这篇文章是“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积极实践”一文的引言的第二部分,该文章发表在《法学杂志》上申请”(法律适用)(5年第2018号)。 《法律适用杂志》是中国人民法院学院的期刊,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训机构。 

中国最高法院关于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第一部分

 (3)是否构成超出授权范围(超出或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总的来说,过度授权是指两种情况。 一是裁定裁决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问题,二是裁定包含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裁决。 当被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裁定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常见的理由是超额授权。

在某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已经支持了这种主张,例如“美国杰拉尔德金属公司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金属交易所做出的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如果可以将关于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与未提交的决定区分开,则包含有关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的裁决部分应在中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4)仲裁程序是否不符合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的法律

而且,被告常常以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的法律为由,向中国法院申请裁决,以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该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例如“新加坡诺宝资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

 (5)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

目前,没有被调查者反对基于此理由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因此,中国法院尚未审理此类案件。

 (6)差异标的是否能够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a)项,如果分歧的标的不能根据中国法律通过仲裁解决,中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迄今为止,只有一宗案件,中国法院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敏四塔字第33号(2009)复函中提及的继任案件。民四他字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争议不得进行仲裁。

(7)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

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例外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会以外国仲裁裁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为由为自己辩护,但中国法院很少支持这种主张。 到目前为止,仅基于公共政策,中国法院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即“ Hemofarm DD的申请,MAG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Surah Media Co.”案。 ,以表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于2008年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努力促进中国各级法院在执行《纽约公约》方面的统一性 

在中国,有来自400多个省的30多个法院, 有能力听的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为了确保这些法院在执行《纽约公约》方面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

(一)发布实施通知

中国于1986年底加入《纽约公约》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0年1987月1987日迅速颁布了《关于实施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通函》(发(京)发[5] ] No. 1987)(法(经)发[5] XNUMX号《关于执行中继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它为实施《纽约公约。

 (2)建立报告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告”)。 该通知规定,如果有关法院打算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则应将其申请报告给其监督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则该通知书应作如下规定。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以供审查。 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之前,地方法院不得拒绝承认和拒绝该裁决。

通过这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严格监督各级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并尽量减少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

在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仲裁案件司法审查中关于报告批准事项的规定。= (关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核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报告系统,并将该系统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了中国大陆仲裁机构对涉外商业仲裁裁决的审查。 

(3)明确审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某些程承认和执行之间的程序,提交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的两年期限,以及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决应在送达后生效。 ,并且不可以上诉。

在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仲裁案件司法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联邦调查局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指定司法审查程序,因此程序更具操作性。

 (四)对特殊情况下的答复

通过上述报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地方法院的许多请求,这些请求意在不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地方法院作出回应,并在其第四民事庭编辑的期刊上发表其答复,以阐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虽然仅对特定案件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但其答复列出了对全国所有法院具有高度说服力的原则。 毫无疑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各级法院特别是根据《公约》第五条的审查标准促进《纽约公约》适用的统一的重要途径。 本文提到的所有案例都是SPC答复的案例。

(5)信息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对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为全国各级法院提供统一的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该平台使程序更加透明,审查标准将在所有地方法院之间统一。

 (6)法官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法官进行年度培训,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是培训的关键部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加强了与国际仲裁部门的联系,并经常任命其人员参加国际会议,以跟进国际商事仲裁前沿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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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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