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对中国地方法院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法院如何审理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
这份调查报告题为“大韩民国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效力的案件的听证与分析”,发表在《人民法院司法”(25年第2020号)。 它是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延边法院”)的一个研究小组完成的,其中包括延边法院副院长张秀梅法官,组长穆龙刚法官(延边法院副院长)。母龙刚)和其他五位法官。
我们将报告的要点总结如下:
1。 背景
延边是中国与朝鲜接壤的朝鲜族自治州。
该县是中国人口最多的朝鲜族地区,该地区总人口中约有36%由朝鲜人组成,而居住在该地区的中国朝鲜族人口中则有42%。
自中韩建交以来,大量的延边居民来到韩国工作和学习。 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利用与韩国公民的结婚或假结婚来获得前往韩国的签证。 但是,这样的婚姻通常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结果,中韩之间的跨境离婚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在这些情况下,有些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些当事人则希望将此案提交韩国法院,然后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韩国的离婚判决。
因此,延边法院受理了大量此类申请,在中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最多。
2.延边法院案件量
从2015年到2019年,延边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191件。
从下图可以看出,过去五年来,案件数量一直在下降。
原因主要在于,近年来,韩国的签证政策对中国公民,特别是延边的韩国居民,变得越来越宽容,因此,当事方不必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获得签证,从而导致签证数量下降。中韩公民的跨境结婚率以及随后的离婚率下降。
在延边法院受理的所有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中,韩国判决有2178件,占99.4%,而其他国家只有13件。 参见下图:
3.延边法院如何审理案件
(1)受理申请
鉴于存在大量此类案件,并且绝大多数当事方年龄相对较大或受教育程度较低,延边法院为提高效率并促进诉诸司法,已为申请人制作了此类案件的申请表模板填写并提供了有关如何提交材料的指南。
(2)形式审查
至于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通常能够提供申请书,韩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原件或经认证的中文译本。
但是,由于韩国法院通常不颁发这种判决的生效证书,因此申请人通常无法提供证明判决有效的证书。 另外,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三级三审”,中国法官不能仅凭判决来判断判决是否生效。 作出判决的韩国法院签发的确认书没有说明判决何时生效或是否生效。
换句话说,韩国的离婚判决通常不会明确生效日期。 因此,中国法官需要确定《韩国民事诉讼法》,以了解将被认可的判决的有效性的条件和其他必要证据。
实际上,大多数当事方都可以提供由韩国政府签发的针对朝鲜国籍方的结婚证书,该证书将记录该方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在确定了韩国民法之后,延边法院裁定,只有在离婚确认书或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之后,方可登记离婚。 因此,延边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明记载了离婚的婚姻状况,则该证明可以视为离婚判决生效的证据。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提供申请书,韩国法院的原判决或其经认证的中文译本(经过公证和认证)以及韩国政府部门签发的结婚证书(经公证和认证),延边法院可以确定双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并接受本案。
(3)实质审查
A.可以识别的工具类型
申请人申请承认的韩国法院主要有四种法律文书:民事判决,调解书,确认书和和解建议书。 这些仪器的数量如下图所示:
民事判决和调解书可以由中国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直接审查。[1] 最高人民法院(SPC)在2003年的答复中表示,可以对确认函进行审查,并在2020年的另一项答复中确认,也可以对和解建议作出审查。 [2]至此,四种类型的工具都可以被认可。
B.承认对婚姻无效的判断
延边法院通常不承认民事法院对韩国法院对假结婚无效的判决。 原因如下:首先,中国法院只受理与真正的婚姻和离婚有关的案件,承认婚姻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中国法院的接受范围。 其次,中国法院不承认韩国法院基于对等原则作出的婚姻无效判决。
但是,延边法院也表示已采取了更为保守的态度,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阐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C.是否应将申请送达被申请人
延边法院认为,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规定中,没有为答辩人送达申请书和听取意见的规定,而且在国外也很难找到申请人。 因此,法院认为不需要向答辩人送达该申请书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D.是否可以识别逾期判决
当事人申请外国判决,裁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时限为两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或权利确认中的判决项目,例如身份或婚姻关系的当事方,不受时限的限制。 [3]因此,延边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4.其他经验
由于延边法院的韩国法官通常会说流利的韩语,因此延边法院鼓励其法官访问韩国法院的官方网站以搜索文书,从而帮助他们确定文书的真实性和生效时间。
韩国的离婚案件有不同的类型,程序和审判级别,因此用于判决案件数的文字也有所不同。 鉴于没有标准的中文翻译,延边法院制定了翻译规范,这有利于在中国判决中准确表达韩国文书。
参考文献:
[1]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承认问题的复函
[2]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劝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
[3]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1页。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