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 2022 月 XNUMX 日,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NPC) 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此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已向中国中央政府国务院提交报告,希望全国人大对相关规定作出解释。 根据要求,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
根据该提案,全国人大对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解释如下: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有权就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其决定不受司法审查,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应当就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等问题,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作出决定。
- 不具备香港特别行政区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是否可以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由法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决定。 如果法院不提出这样的请求,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直接决定。
封面照片作者: Eirc施 在Unsplash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