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中国第二次禁诉令的法官撰写了一篇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中禁诉令的文章。
2021年1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千喜在《人民司法》上发表题为《标准必要专利之诉中的禁诉令》的文章《标准必要专利之诉中的禁诉令》 ”(人民司法)(2021年第XNUMX号),介绍了中国的禁诉令。
赵法官是合议庭在小米诉InterDigital(2020)E 01知民初第169-1号((2020)鄂01知民初169号)案中的法官之一。 -诉讼禁令。[1]
值得注意的是,赵法官也是刘丽诉陶丽、童武(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案的法官) ),中国首次承认并执行美国判决。 [2] 见之前的帖子, 从而宣告了首先承认并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中国法官,详细讨论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司法审查。
下面是他的文章的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禁诉令
“禁诉令”是指禁止当事人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命令。 禁诉令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以往,法院主要针对传统商事纠纷,尤其是海事纠纷,签发禁诉令。 但是,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3G和4G技术的大规模商用,无线通信领域的平行SEP诉讼数量大幅增加,导致SEP纠纷中禁诉令的必要性以及。
二、 中国相关规定
中国法律对禁诉令没有具体规定。 在海事和知识产权纠纷中,中国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
中国法院试图将“停止在他国诉讼或不向他国提起诉讼”纳入强制措施“作为或不作为”的范围。
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此类强制措施是近年来才逐渐明确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停止诉前专利侵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适用法律问题的要求规定),建立了制度在诉讼前停止专利侵权。
2017年,中国修订了民事诉讼法(CPL)。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行为保全已成为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某些行为。
随后,2018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审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知识产权案件行为保全规定》),对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等作出综合规定。
在中国法律的语境下,行为保全主要是指阻止一方继续或威胁进行侵权或违约,以避免对另一方造成额外或加重的损害; 或者禁止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为逃避判决而采取的某些行为。
但是,该条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禁止什么样的行为。 因此,它的具体范围可以是高度包容的。
因此,“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可能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中国法院试图通过援引这篇文章来制定禁诉令,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在 Huawei v. Conversant (2019) Zui Gao Fazhi Min Zhong 732, 733 and 734) 中所做的一样,该案是中国首个禁诉令并为全国地方法院树立了榜样。
三、 中国相关案例
在Huawei v. Conversant一案中,华为于2018年XNUMX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并未侵犯Conversant的标准必要专利,并确定本案中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
20年2018月XNUMX日,Conversant在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起诉华为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
2019年XNUMX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Conversant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杜塞尔多夫法院于 2020 年 XNUMX 月作出了对华为不利的判决。
华为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Conversant在中国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
2020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华为的申请,并于XNUMX月驳回了Conversant的复议请求。 这是中国第一项禁诉令。
随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两起案件的禁诉令:小米诉InterDigital SEP许可纠纷案(2020年2020月); 三星诉爱立信 SEP 许可纠纷案(XNUMX 年 XNUMX 月)。
四、 中国法院如何审查标准必要专利中的禁诉令申请
上述三起案件虽然均涉及限制被申请人在国外法院的诉讼行为,但在禁止行为和禁令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Huawei v. Conversant一案中,禁令的内容是禁止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实际上可以归类为反执行禁令。
在小米诉InterDigital一案中,禁令是标准的禁诉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对小米产品寻求禁令救济,禁止被申请人向外国法院申请专利费率裁决。
在三星诉爱立信一案中,禁令是最具包容性的,不仅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针对产品寻求禁令救济,还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禁令。
在上述三起案件中,中国各相关法院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对行为保全审查条件进行分析,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特殊性。
根据上述第七条,中国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四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者使判决难以执行;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和
(四)采取行为保全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法院在保留第七条第(二)、(三)、(四)项的同时,不直接适用不符合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特征的第(一)项。 同时,中国法院还考虑了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参考文献:
[1] 参见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FRAND费率纠纷一案((2020)鄂01知民初169之一),http://www.ipeconomy.cn/index.php/mobile/news/magazine_details/id/1576.html
[2] 参见莉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诉讼一案(2015)鄂武汉中商外初字第00026号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