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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人脸识别案例

02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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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法院在郭诉杭州野生动物园(2020)中坚持的一项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应合法,合理且必要。

2020年XNUMX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次面部识别纠纷中裁定,未经游客同意,野生动物园无权收集面部数据。

一,案例背景

被告杭州野生动物园(“公园”)向游客出售了年票,并指出游客可以凭年票和指纹进入公园。 原告郭冰(“郭”)和他的妻子于2019年XNUMX月从公园购买了年票,公园收集了他们的指纹和个人资料照片。

为了提高游客的入场效率,公园于2019年XNUMX月将指纹识别改为面部识别,并停止使用指纹识别设备。

进行上述更改后,公园向郭发送了一条短信,要求他注册并激活面部识别系统。

后来,郭去了公园,并被告知这种情况:不再有指纹识别,如果没有注册面部识别系统,他就不能进入公园。 然而,郭仍然拒绝在人脸识别系统上注册,并认为公园违反了合同并犯下了欺诈罪。

郭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公园要求游客在面部识别系统上注册的通知无效,同时要求公园删除郭的个人信息,包括其收集的指纹和个人资料照片,并提供其他赔偿。

20年2020月XNUMX日,杭州市阜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要求删除照片。 (看 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园公园有限公司,[(2019)浙0111民初第6971号]((2019)浙0111民初6971号)

9年2021月XNUMX日,二审法院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支持原告的指纹删除请求。 (看 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园公园有限公司,[(2020)浙民中01号]((10940)浙2020民终01号)

二。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法律并不禁止在消费市场上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而是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即在前台收集个人信息。 -结束阶段应是“合法,合理和必要的”,并应征得有关各方的同意; 在中端阶段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应是安全可靠的,不得泄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如果在最后阶段泄露了任何个人信息,则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收集指纹和面部特征的目的是提高游客的入场效率,这是“合法,合理和必要的”。

但是,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征得有关各方的同意。 公园告诉郭说,在郭购买年票之前,公园会收集自己的指纹供公园入场。 在得知指纹采集要求后,郭选择购买年票,并同意指纹采集。 但是,郭有权拒绝使用面部识别,而无需在购买年票之前被告知。

郭先生购买了年票后,同意公园使用指纹识别的方法。 之后,公园拍摄了郭的指纹和照片。 因此,面部识别信息的收集超出了必要性原则,因此是不合理的。

由于这个原因,一审法院认为公园应删除郭的照片,但没有必要删除郭的指纹。

二审法院重申一审法院的观点,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合法,合理且必要”,并进一步强调“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刻反映了生理和行为特征自然人,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 一旦泄漏或非法使用,可能会导致歧视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应谨慎对待并保护生物特征信息。”

当郭先生购买年度通行证时,公园没有给郭拍照就告诉他这是出于面部识别的目的,这显然违反了正当性原则。

公园对面部识别的要求有可能危及郭的人格利益。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公园应删除郭的照片。

此外,鉴于公园已停止使用指纹识别,公园不再有理由保留郭的指纹。 因此,二审法院推翻了与指纹有关的一审法院的裁定,并要求公园删除郭的指纹。

三, 我们的评论

1.法院对“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的看法

法院提到的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最早是在《刑法》第5条中规定的。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42月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电信业务运营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按照以下规定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此后,这些原则被《联合国国际食品安全法》第XNUMX条通过 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于1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人权法》第四卷(人格权)第1035条 民法典 自1年2021月XNUMX日起生效的中国法律也采用了以下原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在合法,合理和必要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此类法律规定作出了回应。

我们可以从该案中了解到,即使信息所有者(即原告)允许收集其个人信息,法院仍将检查此类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是否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为提高检票效率,公园收集指纹是合理且必要的,并且在游客的同意下,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

但是,二审法院进一步裁定,即使在原告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停止指纹识别后再保留指纹也是没有道理和不必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已经表明了一种态度,即司法当局将全面审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是否符合“合法,合理和必要”的原则。

2.促进法律职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郭兵有意提起诉讼。

拥有浙江大学法律博士学位,现为浙江科技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副教授。 他的研究专注于数字经济和法律。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他还提交了《关于改善生物特征信息特殊保护的提案》,提议提高使用面部信息识别的门槛。技术,以保护个人信息。

此案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并引发了公众对个人信息的讨论。 在这方面,郭先生通过有意提起诉讼,实现了他的目的。 可以说,中国的法律界正在大力促进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刘强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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