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观察员

中司观察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中国就跨境商事海事诉讼发表新司法共识

27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头像

关键外包: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会议纪要代表了中国法院对跨境商事海事诉讼的共识。
  • 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代表了大多数中国法官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会议纪要不能作为中国法院援引的法律依据,但可以用于法院对法律事项的推理。
  • 2021年会议摘要涉及范围广泛的主题,包括管辖权条款、跨境电子服务、CISG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休眠投资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1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外商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正如我们介绍的 之前的帖子,中国法院不定期发布会议纪要,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但是,会议纪要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只代表了广大法官的共识,与通行的意见相近。 有关会议摘要的更多信息,请阅读“中国法院会议纪要如何影响审判?“。 

先前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性质的意见,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因此法院,关于一方面,不能援引其作为判断的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法院意见”部分的会议纪要,对法律适用作出推理。

《2021年会议纪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0年2021月XNUMX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座谈会,综合各方意见,编写而成。

2021年会议纪要代表了中国法院对跨境商事海事诉讼的共识。 如果您曾经或可能涉及中国境内的跨境诉讼,请务必关注会议纪要。

111年会议摘要共有2021篇文章和三个部分:a)。 涉外商事(第1-50条); b) 涉外海事(第 51-89 条); c) 仲裁的司法审查(第 90-111 条)。

以下几点在 2021 年会议摘要中值得注意。

一、跨境消费网络购物合同的管辖协议

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跨境网购合同,但未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其中的管辖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将管辖条款排除在合同之外。

此外,即使电商平台已经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如果管辖条款规定管辖法院在消费者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国家,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成本。 ,消费者也可以主张管辖权条款无效。

这意味着中国消费者可以在中国起诉亚马逊(如亚马逊全球商城)等海外电子商务平台,而不受亚马逊制定的管辖协议的约束。

二、 专属管辖权协议

在管辖权方面,要明确专属管辖协议的推定。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规定某一国家的管辖法院,但未约定其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 它应被解释为专属管辖协议。

相关文章:

三、 逃避诉讼并被禁止出境

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可以被法院禁止出境: a). 在中国从事未决涉外商事案件的; b) 被禁止出境的人是未决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c) 可能逃避诉讼/履行法律义务的人; d) 对法律程序的完整性至关重要或离开中国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人。

“可能逃避诉讼/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是指申请人极有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出境方式逃避诉讼/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扣押,则不禁止其出境。

四。 跨境电子服务

中国法院需要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被送达人送达,且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电子送达的,中国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除非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依照法律规定。

被送达人所在国为《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出境送达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反对根据《海牙送达公约》邮寄送达的,应当理解为不允许电子送达,中国法院不能以电子方式送达程序。

五、CISG的适用

营业地在《销售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默示适用《销售公约》,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六、 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休眠投资

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进行休眠投资,现请求确认或变更其股东身份的,中国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中国企业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领域的,不予受理;

2、中国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领域的,法院应当判决名义股东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投资者;

3、中国企业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限制领域的,法院应当判决名义股东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投资人,并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通过审批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很多外国投资者都委托中方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股,以规避中国对外投资的监管。 现在,在中国对外商投资监管放宽后,外国投资者要求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份。 这些外国投资者应注意上述规定。

七。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法院将首先审查作出判决的国家与中国是否缔结或加入了国际条约。 如果是,则以相关国际条约为准; 否,或者是但国际条约没有相关规定的,中国法院应当审查该国与中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具体而言,中国法院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将承认互惠的存在:

(一)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依照该国法律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二)中国与判决法院所在国就互惠问题达成谅解或者共识的; 要么

3. 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中国作出或中国已向该国作出对等承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国以对等为由拒绝承认和承认的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另存为PDF

你可能还喜欢

中国法院发布全球首个5G FRAND费率判决

2023年2月,中国重庆法院作出历史性裁决,为诺基亚5G-5G专利设定了全球FRAND费率,解决了OPPO与诺基亚之间长期存在的纠纷,标志着XNUMXG专利诉讼的里程碑。

转折点:中国首次承认日本破产决定

上海法院于 2023 年承认了日本的破产裁决,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展,标志​​着中日之间传统上紧张的互认格局可能发生转变((2021)沪 03 协外人第 1 号)。

中国温州法院承认新加坡货币判决

2022年,中国浙江省温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家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正如中国外交部最近发布的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双林建筑私人有限公司诉潘(2022)浙03协外人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