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202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惩戒规则规定(试行)》,首次明确了司法惩戒程序。
- 在一定程度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级法院设立作为审查机构的司法纪律委员会(JDCs),可以使司法纪律不受地方干预,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
- JDC对法官是否有不当行为提出审查意见后,将意见送达被调查法官,其所在法院将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 有关法官有权申请复议或者上诉,不因申请而加重处罚。
2021年XNUMX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纪律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规则》,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纪律处分规则》首次明确了司法纪律处分程序。
一、中国司法纪律史
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司法改革。
改善 司法问责制,这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中国司法改革,应该让法官对他们处理过的案件承担终身责任,并有效地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惩戒机制进行了试验性探索。 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些探索。
如帖子“司法纪律在中国如何运作?”,我们已经介绍了哪些不当行为法官将受到纪律处分以及法官如何受到纪律处分。
我们也在帖子中介绍了“中国司法纪律委员会的运作” 2016年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成立司法纪律委员会,调查法官渎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纪律处分规则》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司法惩戒机制的完善。
二、 纪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纪律处分规则》规定了司法纪律处分程序。 详细信息突出显示如下:
一、受理调查
法院负责法官监督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受理对法官不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对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移交的有关线索进行调查。 经院长批准,调查部门可以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法官享有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举证权和辩护权。
调查期间,院长可以批准暂停被调查法官的职务。
2. 提交司法纪律委员会(“JDC”)审议
经侦查部门确认被调查法官行为不端,需要纪律处分的,院长可将案件提交JDC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等法院均设有联合审判中心。 JDC 的权力和职能包括: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纪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 省级高级法院和省内所有地方法院(包括初级和中级法院)的法官纪律由省级高级法院联合审判委员会审议。
中国的一审和二审案件大多由高等法院下属的初级和中级法院受理。 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有渎职行为的,其所服务的法院无权审议该法官的司法纪律案件,由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纪律不受地方干预,从而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
3. JDC的听证和审议
JDC审议纪律事项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侦查人员和被调查法官应当分别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JDC拟就被调查法官是否违反司法职责提出审查意见,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但JDC无权对法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只能对法官是否有不当行为作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将送达被调查法官,其所在法院将据此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4. 纪律决定
如果JDC的审查意见表明法官故意违反司法职责,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误定罪和严重后果,JDC认为应当对法官进行纪律处分,则由其任职的法院决定具体情况。根据审查意见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纪律措施可能包括:
- 与法官身份相关的纪律处分:停职、延期晋升、调职、取消法官名额、解聘、强制辞职;
- 公务员职务相关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院应将其纪律处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通知JDC。
5. 补救措施
如有关法官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寻求以下两种补救措施:
(一)向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不先申请复议,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有关法官不得因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而加重处罚。
6. 犯罪调查
在处理法官违反司法职责的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法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检察院侦查。
三、 纪律规则还说了什么
《纪律处分规则》中的以下几点也值得我们关注:
1. 法官保护
司法惩戒的前提是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受法律保护。 没有合法理由和正当程序,不得追究法官的责任。
2. JDC的组成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或地方委员会)、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中产生。 其中,法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一半。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