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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商业秘密侵权处以更大的制裁

星期六,06年2020月XNUMX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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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2019年XNUMX月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对商业秘密侵权实施更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AUCL」)于1993年制定,并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在2019年的AUCL中,增加了相关规定,以更有针对性的方式规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并对其施加更严格的制裁。

1.在2019年AUCL中,通过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入侵获取商业秘密被添加为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之一,但是,在2019年AUCL之前,仅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第9条)

2. 2019年的AUCL使其成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一种非法手段之一,以教bet,促成或协助商业秘密持有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提供商业秘密。 结果,教bet,促成或帮助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侵权者; 相比之下,在修正案之前,只有商业秘密持有人才能成为2019年AUCL之前的侵权人。 (第9条)

3.增加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上限。 如果难以确定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实际损失,则法院可以基于侵权者从侵权中获得的收益的合理倍数(即1到5倍)确定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金。之前的1-3次; 如果侵权人获得的此类收益也难以确定,则可以由法院酌情决定在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最高赔偿额范围内确定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4.提高商业秘密侵权罚款的上限。 政府可以没收侵权人从商业秘密侵权中获得的收益,并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在5年AUCL之前,罚款上限为2019万元人民币,侵权人获得的收入无需政府没收。 (第3条)

5.涉嫌侵权者有举证责任。 如果权利持有人因涉嫌侵权的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而对其提起诉讼,则权利持有人仅需证明其已采取一切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且涉嫌侵权的人已经获得,使用或披露了它的商业秘密。 但是,侵权人应证明所称的商业秘密不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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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中国法律门户网站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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