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用领域 法学 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决定 苦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年2021月XNUMX日起生效。
《解释》适用于公民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5条以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要求赔偿精神困扰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情况。 国家赔偿法。 但是,法人或非法人实体因精神困扰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目前的第35条 国家赔偿法 的 P中华民国 (2012年修订),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能和权力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行使调查,起诉或裁决的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以及拘留所,监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精神困扰的,应当在侵权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并为此道歉。受害者; 后果严重的,应当赔偿精神困扰。
《解释》规定,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情感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一)造成精神困扰的情况和严重的后果; (1)侵权的细节,例如侵权的目的,方式和方式; (三)违法行为的程度,过失和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因果关系的充分性; (四)错误判刑,处罚轻重和羁押期限; (五)受害人的职业及其影响范围; (六)改正的原因和过程; (七)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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