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在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虐待,其中一项措施是禁止性犯罪者在未成年人附近工作。
中国已颁布法律,对性犯罪者施加就业限制。 中国地方当局正试图采取类似于美国《梅根法》的做法。
1.立法
A.就业前的犯罪背景调查
2020年XNUMX月,中国颁布了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其中明确要求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雇主应检查其工作人员的暴力犯罪背景,特别是性犯罪。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求职时进行背景调查,并在就业后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工作人员均不涉及性犯罪。
这是中国首次明确对来自未成年人的特定行业的性犯罪者施加法律限制。
B.对以前曾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教师和医生等职业的限制
中国刑法还建立了禁止职业制度。 根据《刑法》第37条(a)款,“当人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或违反该专业的特定职责实施犯罪时,可判处刑罚,职业。” 因此,将禁止利用其专业来接触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的罪犯(例如教师和医生)从事相关专业。
C.缓刑期间对性犯罪者的职业禁止和活动限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依法惩治未成年人侵害性犯罪的意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8条规定,如果对性侵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罪犯被判有罪后被判缓刑,可以对其施加禁令以禁止他们从事工作和在试用期期间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活动,以及进入未成年人,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拥挤的地方的活动。
D.获得教师和医师资格的限制
性犯罪者不得获得教师资格,并将被剥夺获得的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14条,“被剥夺政治权利或犯有故意罪行并受到定期监禁或更严重徒刑的人无法获得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行为不端,侮辱学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将被取消资格。”
不允许性犯罪者获得医师资格。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6条,“如果医师在注册为医师后受到刑事处罚,则卫生行政部门应取消注册并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2.地方政府的企图: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
中国有两个地方政府试图公开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罪犯的个人信息。
A.慈溪模式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颁布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信息披露实施办法》。办法)(以下简称“措施”)。
根据《办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严重性侵犯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服刑或假释期间或在假释期间,将在有关部门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帐号上公开其个人信息。缓刑,以防止此类罪犯再次犯下此类罪行,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
上述“某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情况,施加的刑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罪犯是否具有性侵犯的病态心理。 通常,只会公开构成高人身危险的罪犯的个人信息。
另外,信息公开的持续时间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而有所不同。 对于构成高人身危险的罪犯,信息披露的期限为五年; 对于冒着极大人身危险的罪犯,其信息将终身公开。
慈溪模式被中国媒体称为“中国的梅根定律”。
B.淮安模式
2017年XNUMX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等XNUMX个部门联合颁布了《性侵犯未成年人就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 (以下简称“系统”)。
根据该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罪犯的个人信息(未满18周岁且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除外)将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司法机构的微信中公开。当局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一个月。
披露的个人信息包括罪犯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年龄,性别,案件原因等。
检察院可以在起诉时提出禁止职业的建议,法院在判决时决定是否采纳。 如果该建议获得通过,将禁止罪犯在服刑或缓刑或假释期间与未成年人保持密切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慈溪模式一开始就受到批评,因为它侵犯了罪犯的个人隐私,因此,自从颁布以来,没有披露过任何罪犯的个人信息。 后来,慈溪于2017年修改了其模式,不再向公众披露此类信息,而是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申请向特定查询者披露。 此后,淮安模式也采用了类似的做法。[1]
在地方当局进行上述尝试之后,《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也借鉴了这些经验。
文献参考:
[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孙静.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机制研究[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29(05):22-28.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